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行政 > 行政訴訟

行政訴訟中先予執行的適用條件

行政訴訟中先予執行的適用條件

合同糾紛訴訟是指人民法院根據合同當事人的請求,在所有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審理和解決合同爭議的活動,以及由此而產生的一系列法律關係的總和。 合同糾紛的內容涉及到合同本身內容的各個方面,糾紛內容多種多樣,幾乎每一個與合同有關的方面部會引起糾紛。而合同糾紛從本質上説是一種民事糾紛,民事糾紛應通過民事方式來解決,如協商、調解、仲裁或訴訟等。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行政訴訟中先予執行的適用條件一般有什麼?

先予執行是人民法院在訴訟過程中,根據當事人的申請裁定一方當事人預先付給另一方當事人一定數額的金錢或其他財物的一種法律制度。《行政訴訟法》對先予執行制度雖然未作規定,但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97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除依照行政訴訟法和本解釋外,可以參照民事訴訟的有關規定。”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時可以適用先予執行措施,這樣更有利於及時保護行政相對方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