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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訴是申請再審嗎,有啥區別?

一、申訴是申請再審嗎,有啥區別?

申訴是申請再審嗎,有啥區別?

二者不一樣。

申訴與再審申請權,是由法律設定的當公民的合法權益遭受損害時請求國家機關予以救濟保護的權利手段,都屬於訴權的範疇,因此,實務中常常被混用甚至混淆。

其實,申請再審和申訴不一樣,申訴是一個民主權利,屬於廣義的訴權,具有"六無限"的特點,即沒有次數限制、沒有級別限制、沒有案件限制、沒有申訴主體限制和沒有針對機關的限制。也正因為申訴沒有具體條件的限制,才導致當事人及其他人申訴非常困難。而申請再審作為一項訴訟性權利,則必須具備相應的法定條件。

1、申請再審的主體是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再審申請的主體嚴格限制為原審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除此之外的任何人都無權提起再審申請。

2、申請再審的對象是確有錯誤的生效判決與裁定,以及違反自願原則或者內容違法的調解書。

而申訴則不受這一限制,申訴既可以針對未生效的法律文書,也可以針對已生效的法律文書。此外,申訴還可以針對一些違法行為等。

3、申請再審的期限是法律文書生效後的2年內,超過2年,則喪失了申請再審權。而申訴則沒有時間限制。

二、再審案件的種類有什麼?

再審是為糾正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錯誤判決、裁定,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對案件重新進行的審理。通過對再審案件的審理,再審法院根據查明的事實正確適用法律對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係作出裁斷,並對原判決、裁定或者調解書在認定事實、適用法律、審理程序等方面是否正確與適當作出評價。就是再審案件的裁判。從形式上看,再審案件的裁判分為判決與裁定兩種,從具體內容來看,可以分為以下幾種:

1.維持原判決、裁定的判決、裁定。經過再審,認為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審判程序合法的,再審法院應當作出維持原判決、裁定的判決、裁定,以維護法制的權威與尊嚴,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2.變更原判決、裁定的判決、裁定。經過再審,認為原判決、裁定在認定事實、適用法律或者審判程序方面存在錯誤的,再審法院可以根據不同情況,全部或者部分撤銷原判決、裁定,並依據認定的事實正確適用法律對案件作出新的判決、裁定。

3.撤銷原一、二審判決,駁回起訴的裁定。人民法院提審或者按照第二審程序審理的再審案件,在審理中認為該案不符合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受理條件的,應當裁定撤銷一、二審判決,駁回起訴。

再審案件後會有三種情況,首先是維持原判決,原裁定判決;其次是變更原判決和裁定的判決;最後是撤銷一審、二審的判決,駁回起訴的裁定。接到當事人的申請,通過對案件的再次審理,法院會查明事實,利用正確的法律對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作出裁決。

標籤:再審 申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