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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訴與再審的區別有哪些?

申訴與再審的區別有哪些?下面本站小編就為您詳細介紹。

申訴與再審的區別有哪些?

一、申訴與再審的區別有哪些?

申訴與再審申請權,是由法律設定的當公民的合法權益遭受損害時請求國家機關予以救濟保護的權利手段,都屬於訴權的範疇,因此,實務中常常被混用甚至混淆。

其實,申請再審和申訴不一樣,申訴是一個民主權利,屬於廣義的訴權,具有"六無限"的特點,即沒有次數限制、沒有級別限制、沒有案件限制、沒有申訴主體限制和沒有針對機關的限制。也正因為申訴沒有具體條件的限制,才導致當事人及其他人申訴非常困難。而申請再審作為一項訴訟性權利,則必須具備相應的法定條件。

1、申請再審的主體是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再審申請的主體嚴格限制為原審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除此之外的任何人都無權提起再審申請。

2、申請再審的對象是確有錯誤的生效判決與裁定,以及違反自願原則或者內容違法的調解書。

而申訴則不受這一限制,申訴既可以針對未生效的法律文書,也可以針對已生效的法律文書。此外,申訴還可以針對一些違法行為等。

3、申請再審的期限是法律文書生效後的六個月內,超過六個月,則喪失了申請再審權。而申訴則沒有時間限制。

二、申請再審的情形有哪些?

申請再審需符合法定情形,這一法定情形因法律文書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即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需具備以下情形:

1、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新的證據是指原審庭審結束後新發現的證據。

2、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錯誤的。

3、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的。

4、人民法院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的。

5、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對調解書的申請再審,只有當事人提出證據證明調解違反自願原則或者調解協議的內容違反法律的,才可以申請再審。而申訴不受上述法定情形的限制。

綜上所述,在民事訴訟中,當事人對一審判決不服的,可以申訴或者申請再審,這都是當事人救濟手段。但是兩者存在區別,從適用條件、時效限制、申請次數及案件類型上面,申訴都沒有限制,而申請再審的要求限制要多一些。民事案件申請再審屬於二審程序。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內容。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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