駁回再審申請後再申訴可以嗎?
駁回再審申請後可以再提起申訴。
對於民事案件:我國《民事訴訟法》199條規定: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或者當事人雙方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申請再審的,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根據《民事訴訟法》198條規定: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發現確有錯誤的,有權提審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
申訴的理由:依據《民事訴訟法》200條規定
1 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2 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
3 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
4 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
5 對審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調查收集的
6 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7 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應當迴避的審判人員沒有迴避的
8 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未經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或者應當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因不能歸責於本人或者其訴訟代理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的
9 違反法律規定,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
10 未經傳票傳喚,缺席判決的
11 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者超出訴訟請求的
12 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
13 審判人員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對於刑事案件,我國《刑事訴訟法》241條規定: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但是不能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根據《刑事訴訟法》243條,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確有錯誤,有權提審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
申訴必須有理由,依據《刑事訴訟法》242條規定:
(一)有新的證據證明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
(二)據以定罪量刑的證據不確實、不充分、依法應當予以排除,或者證明案件事實的主要證據之間存在矛盾的;
(三)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四)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
(五)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的時候,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申訴是公民維護權益的一種方式。對於駁回再審申請的案子,當事人申訴時必須有充分的理由,即認為確有錯誤時,且針對的必須是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在申訴期間,原判決、裁定不停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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