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申訴和再審的區別是什麼?
一、刑事案件申訴和再審的區別是什麼?
申訴和再審的區別有:
1.申請的主體不同。申請再審的主體是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而再審申請的主體為原審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2.期限不同。申請再審的期限是法律文書生效後的2年內,而申訴沒有時間限制。
3.管轄法院不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二條 申訴的提出
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但是不能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二、民事判決對哪些人具有拘束力?
1、生效判決對當事人具有拘束力。民事判決生效後,當事人必須切實遵守。判決中確定的義務人應在判決書所載明的期限內按時履行義務,判決中確定的訴訟費用,有關當事人必須及時繳納。義務人拒不履行義務時,對方當事人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2、生效判決對人民法院具有拘束力。生效判決對人民法院的拘束力,主要體現在人民法院要切實維護生效判決的權威和穩定,非經法定程序不得隨意更改,必要時可以移送強制執行,並不得接受當事人的重複起訴。
3、生效判決對社會具有約束力。對社會的約束力主要體現在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或其他組織和個人,必須尊重和維護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不得縱容他人抗拒生效判決,不得無故詆譭生效判決。生效判決付諸強制執行時有義務協助執行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協助人民法院執行,不得拒絕或者推諉。
三、哪些情況不能申請再審?
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原審法院或者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再審申請,但不停止原判決、裁定的執行。哪些情況下是我們不能申請再審呢?找法小編整理了關於哪些情形不能申請再審的內容,僅供參考:
1、申請人主體不適格的;
2、民事案件一審判決後,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沒有提出上訴的;
3、民事案件的判決、裁定、調解發生法律效力超過二年提出的;
4、民事案件的當事人在一審、二審期間無正當理由不提交證據,現以該證據提出再審申請的;
5、再審申請人在再審期間撤回再審申請,或者經合法傳喚後拒不到庭,在人民法院按自動撤回再審申請處理後,又以相同理由申請再審的;
6、當事人達成執行和解協議並已履行完畢的;
7、調解書發生法律效力後,當事人申請再審,但不能證明調解違反自願原則或者調解內容違反法律規定的;
8、涉外、涉港澳台案件的裁判文書發生法律效力後,已申請外國法院或港澳台法院承認和執行的;
9、已經本級人民法院再審的;
10、人民法院依照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破產還債程序審理的案件;
11、人民法院依照特別程序審理的選民資格案件;
12、人民法院判決、調解解除婚姻關係、確認婚姻關係無效的案件,但當事人就財產分割問 題申請再審的除外;
13、人民法院裁定撤銷仲裁裁決或者駁回撤銷仲裁裁決申請的;
14、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執行仲裁裁決或者駁回不予執行仲裁裁決申請的;
15、人民法院認定仲裁協議效力的案件。
民事判決只對當事人具有約束力,判決生效之後,當事人必須嚴格遵守履行判決書中的義務。此外生效的判決書對於人民法院也具有約束力,主要體現在法院維護生效判決的權利和穩定性,未經法定程序,不能隨意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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