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外人申請再審與第三人撤銷之訴區別包括什麼?
1、第三人撤銷之訴案件審理期間,法院對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裁定再審的,受理第三人撤銷之訴的法院應當裁定將第三人的訴訟請求併入再審程序。
但有證據證明原審當事人之間惡意串通損害第三人合法權益的,法院應當先行審理第三人撤銷之訴案件,裁定中止再審訴訟。
2、第三人訴訟請求併入再審程序審理時的處理方式
按照第一審程序再審的,法院應當對第三人的訴訟請求一併審理,所作的判決可以上訴。
按照第二審程序再審的,法院可以調解,調解達不成協議的,應當裁定撤銷原判決、裁定、調解書,發回一審法院重審,重審時應當列明第三人。《民事訴訟法》增加了對第三人權益救濟的規定。從形式上看,第三人撤銷之訴是全新的獨立訴訟制度,但就其內容看,以生效裁判錯誤作為實體條件,與再審的條件一致;從實質上看,第三人撤銷之訴是與再審並列的糾錯程序。新修改的《民事訴訟法》將第三人撤銷之訴規定在第56條,而沒有規定在審判監督程序部分,也沒有對原《民事訴訟法》第204條進行修改,是基於保護案外第三人權益的目的,且均為了撤銷已經生效的判決、裁定、調解書,故第三人撤銷之訴與案外人申請再審這兩種程序為並存關係。
在民事訴訟現有的規定下,案外第三人同時享有兩種程序權利來保護自己的權益,但不能同時適用,兩者之間只能選擇其一。
為避免對法律關係造成長期的不穩定,維持裁判的公信力,法律對第三人提起撤銷訴訟做了必要的限制。《民事訴訟法》第56條第三款規定,案外人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民事權益受到生效裁判侵害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這裏的“六個月”應理解為除斥期間。
當前,訴訟實踐中存在大量虛假訴訟,當事人惡意串通騙取法院生效裁判文書損害案外第三人的合法權益。縱觀民事訴訟的全過程,在訴訟進行中有第三人的制度,在執行中有第三人執行異議的制度,但對於裁判生效後至執行前這一階段缺少對第三人的救濟機制。另外,在我國再審程序啟動十分困難,其正當性也備受爭議,第三人很難通過再審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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