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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生了借貸合同糾紛怎麼辦

發生了借貸合同糾紛怎麼辦

一、發生了借貸合同糾紛怎麼辦

1、由當事人自行協商處理;

2、由第三方組織調解;

3、由貸款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由法院調解或者做出判決;

4、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

二、借款合同糾紛產生的原因有哪些

1、誠信缺失:誠信缺失是民間借貸糾紛產生的最主要原因。誠信缺失在借貸中的主要體現是:

(1)是借款之前就已經明知自己沒有償還能力,但虛報自己的經濟能力,達到借款目的;

(2)是借款人不按照借款用途使用借款,而是轉借他人或用以高風險投資如炒股、博彩、或賭博;

(3)是為了騙取出借人的借款,訂立自己無法按期履行歸還義務的還款期限;

(4)是到期不還故意拖欠。

2、還款能力喪失:這是民間借貸糾紛產生的又一主要原因。特別是在金融風暴或經濟危機時期,相當普遍的借款人向民間大量融資投向比較大的項目,如採礦、地產、船舶運輸等,一旦大經濟形勢變化,資金鍊斷裂,風險大幅度上升,還款能力逐步喪失。

3、出借人追逐高額利潤,出借人只考慮以遠遠高於同期銀行存款的利息的方式來收取高額的利潤,沒有考慮借款人的償還能力,導致本金及利息都得不到受償。

4、沒有相應的擔保或抵押,使借款人還款沒有保證。

5、借款文書不規範或乾脆沒有,導致文義含糊、不確切,利息約定不明確,借貸雙方名字書寫不規範,借條不是借款人本人親自書寫,還有礙於雙方友好關係,乾脆沒有任何文書,借款事實存在與否都很難證明。

三、未按約定用途使用借款怎麼辦

1、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貸款人可以停止發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借款人按照合同的約定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作他用,是借款人的主要合同義務之一。由於貸款人是根據貸款用途來確定借款人的償還能力來同意貸款的,因此借款人不按合同約定使用

2、借款是一種根本違約行為,會損害貸款人的利益,《民法典》因此規定在此種情形下貸款人有權停止發放借款人尚未使用的借款(這在分期發放借款的情況下尤為常見),提前收回已經發放的貸款或者解除借款合同。

雙方簽訂了借貸合同就需要按照合同中約定的條款來履行,如果一方未約定履行,也不承擔違約的責任,那麼受損失的一方可以到具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訴訟,並提交相關的證據和材料,通過法院的判決解決糾紛,要是判決後對方還拒絕執行,可以申請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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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籤:合同糾紛 借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