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法律文書 > 司法文書

申訴狀與再審申請書有什麼區別

在司法過程中,有很多比較類似的法律文書,申訴狀與再審申請書的區別大多數人都分辨不了其中的異同,法律文書的不同點代表其有着不同的作用,我們在訴訟過程中要使用合理的訴訟法律文書。所以,接下來由小編為大家整理了申訴狀與再審申請書的定及以及區別。詳情請閲讀下文。

申訴狀與再審申請書有什麼區別

一、申訴狀:

民事申訴狀,是指民事訴訟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對人民法院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確有錯誤,而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請求對該案重新審理的法律文書。

二、再審申請書:

現行《民事訴訟法》中並沒有當事人在人民法院所作判決、裁定生效以後提出申訴的規定,而是規定當事人可以在法定期限內申請人民法院再審,申請再審時所提交的是民事再審申請書,而非民事申訴狀。但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以下簡稱《憲法》)第41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的權利。有關國家機關對公民的申訴,必須查清事實,負責處理。根據《憲法》賦予公民的申訴權,公民對人民法院所作生效判決、裁定不服,有權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訴。這種訴訟領域內的申訴權是基於國家根本大法的規定,其性質屬於公民的民主權利。而民事申訴狀是民事訴訟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依據《憲法》行使申訴權的表現。

三、申訴狀與再審申請書的區別有哪些

(1)法律依據不同。

申訴書是基於當事人具有憲法賦予的公民基本民主權利而提出的;而再審申請書則是基於《民事訴訟法》賦予當事人的訴權而提出的。

(2)提出的法定期限不同。

申訴書是在申請再審期限過後,即判決、裁定生效二年之後提出;再審申請書則是必須在有關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之後二年內提出。

因此,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對生效判決、裁定不服,而在其生效後二年之內提出的申請都應以民事再審申請書形式提交,而在申請再審期限過後,要求對該案重新審理的,都應以申訴書形式提出。

(3)提交對象不同。

申訴書可以向檢察院或作出生效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及其任何上級人民法院提交;而再審申請書只能向作出生效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及對其負有審判監督職能的上一級人民法院提交。

申訴狀與再審申請書的定及以及區別中我們可以看到,兩者不同之處在於法律依據,提出法定期限和提交對象不同,申訴書是憲法規定,而再審申請書是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申訴書提出的期限在再審期限後,再審期限在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後。我們需要根據自身的情況去判定是提交申訴狀還是再審申請書。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珠海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