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騙不認罪緩刑可以嗎?
近年來,電信網絡詐騙案件頻頻發生,羣眾報案後,公安局會立案,鎖定犯罪嫌疑人後,將其拘留,並開始走司法程序。檢察院對其發起訴訟後,法院採取合適的程序進行審理。我國刑訴法規定,判處拘役的,可以處以緩刑。那麼,詐騙不認罪緩刑可以嗎?小編結合相關法律條文給大家講一講。
一、詐騙不認罪緩刑可以嗎?
不可以。不認罪説明認罪悔罪態度差,不符合緩刑法定條件緩刑適用於3年以下有期徒刑(數罪併罰時決定執行的有期徒刑刑期到中期的情況下,若其中一罪有判處緩刑的量刑,應附加吸收原則,使緩刑不再執行),中期和長期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累犯、犯罪集團首要分子,不適用緩刑。另:死刑緩期兩年執行通常稱為“死緩”,是收監,注意區分。
1、被判處拘役或者短期有期徒刑;
2、犯罪分子確有悔改表現,法院認為暫不執行所判刑罰也不致於再危害社會;
3、罪犯不屬累犯和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
也就是説,適用緩刑是在犯罪分子已經被判處刑罰的前提下,再考慮犯罪分子的悔罪表現,認定其放在社會上是否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決定是否執行刑罰。如何準確把握適用,關鍵在於怎樣來認定已被判刑的罪犯“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審判實踐中,是否適用緩刑完全由人民法院作出決定。
二、緩刑的執行機關是哪個?
緩刑的執行機關是公安機關,由罪犯所在單位或基層組織協助執行。但據筆者調查,多數法院將緩刑執行通知書送到公安機關,即完成了緩刑的執行程序。公安機關在緩刑的執行中並未對罪犯進行監督考查工作,有關單位和基層組織並不清楚自己有協助執行的義務,甚至對罪犯的判刑情況和需要考驗也不清楚,還認為罪犯被無罪釋放。罪犯在判緩刑期間和無罪釋放享有相同的自由,失去應有的監督。一些緩刑犯在緩刑期間又犯新罪,而被撤銷緩刑,還有一些罪犯,在緩刑考驗期結束不久,又舊習上演,繼續犯罪。
綜上所述,詐騙案件數額較大 ,根據刑法規定,量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這符合執行緩刑的一個條件,但是必須還要滿足犯罪嫌疑人認罪。如果詐騙當事人不認罪緩刑是不可以判的,因為不認罪説明犯罪主觀態度差,不適用從輕處理的規定。對於不認罪的,法院在證據齊全的情況下就可以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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