督促程序有哪些具體的特點?
督促程序,又稱債務催償程序,是指人民法院根據債權人的申請,向債務人發出支付令,催促債務人在法定期限內向債權人清償債務的法律程序。督促程序與民事訴訟法中其他程序相比較,主要有以下特點:
1.督促程序的適用範圍僅限於特定的債權債務關係,即債務人給付標的限於金錢和有價證券,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沒有其他債權債務糾紛。督促程序僅適用於請求給付金錢和有價證券的案件,並附有一定條件限制,督促程序如債權人沒有對待給付義務、支付令能送達債務人等。它不像處理民事爭議案件的審判程序對民事案件具有普遍的適用性。所謂金錢,是指作為流通手段和支付手段的貨幣,通常是指人民幣,在特定的情況下也包括外國貨幣。所謂有價證券,是指匯票、本票、支票、股票、債券、國庫券以及可以轉讓的存單。
2.督促程序是一種非訟程序,它不解決當事人之間債權債務關係爭議,它是依債權人申請而開始,請求人民法院直接發出支付命令,不需經過法庭審理,而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在整個程序過程中,沒有雙方當事人對質,不存在對債權債務關係本身爭議。所以,它不同於一般的審判程序。如果債務人對債務提出異議,人民法院就不再適用督促程序,債權人應另行起訴,適用審判程序處理。
3.督促程序是一種簡便、快捷的處理案件的程序。人民法院適用督促程序審理案件,僅對債權人提出的申請和債權債務關係的事實和督促程序證據進行書面審查,不傳喚債務人,也無須開庭審理。對符合條件的,人民法院直接發出支付令;不符合條件的,人民法院駁回債權人的申請,並且不能提出上訴。審判組織採用獨任制的形式。因此,與訴訟程序相比,督促程序具有簡便、快捷的特點。
綜上所述,督促程序與解決一般民事糾紛案件程序不同,它以當事人之間不存在債權債務歸屬糾紛的前提下,由債權人申請權利,僅限於申請支付令的方式督促債務人履行到期債務,並不解決當事人之間的民事權益爭議,具有非訟的特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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