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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促程序審理的案件有哪些?

一、督促程序審理的案件有哪些?

督促程序審理的案件有哪些?

督促程序審理的案件有債權債務方面比較簡單的糾紛。特定性督促程序僅適用於請求給付金錢和有價證券的案件,並附有一定條件限制,督促程序如債權人沒有對待給付義務、支付令能送達債務人等。它不像處理民事爭議案件的審判程序對民事案件具有普遍的適用性。所謂金錢,是指作為流通手段和支付手段的貨幣,通常是指人民幣,在特定的情況下也包括外國貨幣。所謂有價證券,是指匯票、本票、支票、股票、債券、國庫券以及可以轉讓的存單。

督促程序,是指人民法院根據債權人的申請,以支付令的方式,催促債務人在法定期間內向債權人履行給付金錢和有價證券義務,如果債務人在法定期間內未履行義務又不提出書面異議,債權人可以根據支付令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的程序。司法實踐中存在一些債權債務關係明確的給付金錢和有價證券的案件,雙方當事人對他們之間的債權債務關係並沒有爭議,而是債務人不自動履行義務,或者沒有能力清償債務。這些案件如果完全按照通常的訴訟程序來解決的話,會增加訴訟成本,有悖訴訟經濟和訴訟效率的原則。人民法院對這類案件適用督促程序進行處理,通過書面審查即可催促債務人履行給付義務,如果債務人在法定期間內不履行債務又沒有提出書面異議,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從而使債務糾紛方便快捷地得到解決。因此,督促程序對方便當事人訴訟和方便法院辦案,提高訴訟效率,節約當事人實現債權的成本,及時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具有重要的意義。

二、督促程序審理特點是什麼?

督促程序非訟性督促程序與解決民事爭議案件的一般審判程序不同,它以當事人之間不存在實體上的債權債務糾紛為前提,當事人不直接進行對抗。債權人是申請人而不是原告,其權利請求僅限於向人民法院申請以支付令的方式催促債務人履行到期債務。督促程序因債權人的申請而開始,沒有對立雙方當事人參加訴訟。因此,督促程序並不解決當事人之間的民事權益爭議,具有非訟的特點。

特定性督促程序僅適用於請求給付金錢和有價證券的案件,並附有一定條件限制,督促程序如債權人沒有對待給付義務、支付令能送達債務人等。它不像處理民事爭議案件的審判程序對民事案件具有普遍的適用性。所謂金錢,是指作為流通手段和支付手段的貨幣,通常是指人民幣,在特定的情況下也包括外國貨幣。所謂有價證券,是指匯票、本票、支票、股票、債券、國庫券以及可以轉讓的存單。

可選擇性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給付金錢、有價證券,符合條件的,可以適用督促程序。但是,法律並沒有強制規定這類案件必須適用督促程序,當事人可以選擇訴訟程序或督促程序來解決,只是選擇訴訟程序時間更長,不利於問題的快捷簡便解決。如果當事人選擇了訴訟程序的,就不能再選擇督促程序。選擇訴訟程序的,適用第一審普通程序或者簡易程序進行審理。可見,督促程序不是解決這類案件的必經程序或惟一程序,法律賦予了當事人的程序選擇權。

簡捷性人民法院適用督促程序審理案件,僅對債權人提出的申請和債權債務關係的事實和督促程序證據進行書面審查,不傳喚債務人,也無須開庭審理。對符合條件的,人民法院直接發出支付令;不符合條件的,人民法院駁回債權人的申請,並且不能提出上訴。審判組織採用獨任制的形式。因此,與訴訟程序相比,督促程序具有簡便、快捷的特點。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訴訟方面的程序主要指的就是審理民事糾紛所採取的一些程序,但實際上除了訴訟程序還有一些是比較特殊的程序,比如説有督促程序等等,而督促程序更加的便捷和快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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