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簡易程序的特點有哪些?
為了防止社會不特定主體實施違法犯罪行為,使人民的合法權益得到保障,國家立法機關根據我國實際制定了各類法律規範,對於一般主體來説,主場使用的民事法律規範,在民事法律中,適用的程序由一般程序以及簡易程序兩種,你是否知道民事訴訟簡易程序的特點有哪些呢?
一、簡單民事案件有什麼特點
簡單民事案件應具備如下特點:
一是事實清楚,是非、責任明確;
二是政策、法律規定明確,易於處理;
三是雙方當事人對立情緒不大,爭議容易解決。只有正確運用簡易程序,才能直到事半功倍、方便當事人、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的目的。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七條 適用範圍
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係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的民事案件,適用本章規定。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前款規定以外的民事案件,當事人雙方也可以約定適用簡易程序。
具體如下: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與普通程序相比,簡易程序具有以下幾個方面的特點:
(一)起訴方式簡便 人民法院應當將上述記錄和登記的內容向原告當面宣讀,原告認為無誤後應當簽名或者捺印(最高法院《簡易程序若干規定》第4條第2款)。
(二)受理案件的程序簡便 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可以當即審理,也可以另定日期審理(《民事訴訟法》第143條第2款)。
(三)傳喚當事人和通知其他訴訟參與人的方式簡便 《民事訴訟法》第144條的規定,用簡便的方式傳喚當事人和通知其他訴訟參與人。既可以口頭傳喚和通知,也可以採取捎口信、電話、傳真、電子郵件等簡便方式隨時傳喚雙方當事人、證人(最高法院《簡易程序若干規定》第6條)。
(四)實行獨任制審判民事訴訟法》第145條規定,按照簡易程序審理簡單的民事案件,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書記員擔任記錄。(五)開庭審理的程序簡便 最高法院《簡易程序若干規定》第32條規定,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在製作裁判文書時對認定事實或者判決理由部分可以適當簡化:
二、哪些案件適用簡易程序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的有關規定,下列案件可適用簡易程序進行審理:
第一類,結婚時間短,財產爭議不大的離婚案件,或者當事人婚前患有法律規定不準結婚的疾病的離婚案件。
第二類,權利義務關係明確,只是給付時間和金額上有爭議的贍養費、扶養費和撫育費案件。
第三類,確認或者變更收養、撫養關係,雙方爭執不大的案件。
第四類,借貸關係明確,證據充分和金額不大的債務案件。
第五類,遺產和繼承人範圍明確、訟爭遺產數額不大的繼承案件。
第六類,事實清楚、責任明確、賠償金額不大的損害賠償案件。
第七類,事實清楚、情節簡單、是非分明、爭議焦點明確、訟爭金額不大的其他案件。
我們知道,只有那些案件較為簡單的情形,才可以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民事案件。只有在出現滿足適用簡易程序的情形時,司法機關才可以通過簡易程序的方式審理民事案件,否則需要按照一般程序審理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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