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案件由合議庭審理多長時間能結案
一、審理案件由合議庭審理多長時間能結案?
由合議庭審理的案件一般立案後的六個月內可以結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九條 審限
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二、合議庭工作人員需要回避的法定情形是怎麼規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四十四條 迴避理由
審判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迴避,當事人有權用口頭或者書面方式申請他們迴避:
(一)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近親屬的;
(二)與本案有利害關係的;
(三)與本案當事人、訴訟代理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對案件公正審理的。審判人員接受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請客送禮,或者違反規定會見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的,當事人有權要求他們迴避。審判人員有前款規定的行為的,應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前三款規定,適用於書記員、翻譯人員、鑑定人、勘驗人。
三、對合議庭的規定有哪些?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進一步加強合議庭職責的若干規定》
第二條合議庭由審判員、助理審判員或者人民陪審員隨機組成。合議庭成員相對固定的,應當定期交流。人民陪審員參加合議庭的,應當從人民陪審員名單中隨機抽取確定。
第三條 承辦法官履行下列職責:
(一)主持或者指導審判輔助人員進行庭前調解、證據交換等庭前準備工作;
(二)擬定庭審提綱,製作閲卷筆錄;
(三)協助審判長組織法庭審理活動;
(四)在規定期限內及時製作審理報告;
(五)案件需要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的,受審判長指派向審判委員會彙報案件;
(六)製作裁判文書提交合議庭審核;
(七)辦理有關審判的其他事項。
第四條 依法不開庭審理的案件,合議庭全體成員均應當閲卷,必要時提交書面閲卷意見。
第五條開庭審理時,合議庭全體成員應當共同參加,不得缺席、中途退庭或者從事與該庭審無關的活動。合議庭成員未參加庭審、中途退庭或者從事與該庭審無關的活動,當事人提出異議的,應當糾正。合議庭仍不糾正的,當事人可以要求休庭,並將有關情況記入庭審筆錄。
第六條合議庭全體成員均應當參加案件評議。評議案件時,合議庭成員應當針對案件的證據採信、事實認定、法律適用、裁判結果以及訴訟程序等問題充分發表意見。必要時,合議庭成員還可提交書面評議意見。
合議庭成員評議時發表意見不受追究。
綜上,合議庭審理的民事糾紛,具體多長時間能結案不是固定的,合議庭由審判長、審判員及其他的審判工作人員共同組成,法院確定了合議庭以後的三天內會通知原告和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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