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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送達回執和送達回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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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送達回執和送達回證

送達回執和送達回證都是在送達的時候會用到的,兩者的意思相近,送達回執是很好理解的一個概念。送達回執執法機關在給被送達人文書時的一種確認文書,就是他給你或通知你其他法律文書了,讓你簽字確認的。至於送達回證,下面本站小編將用大篇幅給大家解釋。

一、如何理解送達回執和送達回證

送達回執和送達回證的區別其實並不大,很多時候並不需要區分它們之間的不同,送達簡言之就是法院給你送的文件到了,你籤個字,回執就是法院拿到你簽字的文書,法院就可以認為檢查公安司法機關把文件確確實實送達給了你,然後法院才能認為訴訟是有效的。

二、送達回證

《民事訴訟法》第八十四條:送達訴訟文書必須有送達回證,由受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收到日期,簽名或者蓋章。 受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的簽收日期為送達日期。

送達訴訟文書必須有送達回證。送達回證,指公安司法機關製作的用以證明業已進行送達及其結果的訴訟文件。送達回證是檢查公安司法機關是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程序送達訴訟文書的標誌,是送達人完成送達任務的標誌,也是受送達人接收或者拒絕接收所送達文書的證明,同時還是認定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訴訟行為是否有效的依據。

在司法實踐中,送達回證的印製有固定的格式。其內容包括:送達機關和送達文書的名稱;受送達人的姓名(名稱)職務、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送達方式;送達人和受送達人簽名或者蓋章;簽收日期等。送達回證的使用方法是,公安司法機關送達訴訟文書時,向收件人出示送達回證,由收件人、代收人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收到日期,並且簽名或者蓋章;遇到拒收或拒絕簽名、蓋章的,在實施留置送達時,送達人應當邀請受送達人的鄰居或者其他見證人到場,説明情況,把訴訟文書留在他的住處,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拒絕的事由、送達的日期,並且簽名或者蓋章。送達程序進行完畢後,將送達回證帶回人卷。採用委託送達、轉交送達的也必須按照上述程序進行,並將送達回證退回承辦案件的公安司法機關。郵寄送達的,應當將送達回證和訴訟文書一起掛號郵寄給收件人,送達回證由收件人退回。在這種情況下,收件人在送/達回證上簽收的日期可能與掛號回執上註明的日期不一致,公安司法機關應在送達回證上作出説明,並以掛號回執上註明的日期為送達日期。

三、送達的方式和程序

送達的方式不同,送達的程序就有很大的差異。按照刑事訴訟法以及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刑事訴訟中送達主要有以下方式:

1.直接送達。

直接送達是指公安司法機關派員將訴訟文書直接送交收件人的一種送達方式。直接送達的特點是承辦案件的司法機關將訴訟文書直接送達收件人,而不通過中介人或其他中間環節。

根據法律規定,送達通常應當將訴訟文書交給收件人本人,由收件人本人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收到的日期,並且簽名或者蓋章。如果收件人本人不在,由他的成年家屬或所在單位的負責人代收,代收人也應當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收到的日期,並且簽名或者蓋章。

公安司法機關送達訴訟文書,一般應當以直接送達為原則。因為直接送達可靠性強,所需時間短,效率高,通常重要的訴訟文書均應儘量採用這種方式。

2.留置送達。

留置送達,指收件人或者代收人拒絕簽收向其送達的訴訟文書時,送達人依法將訴訟文書留在收件人住處的送達方式。

留置送達必須具備一定條件,即只有在收件人或代收人拒絕接受訴訟文書或者拒絕簽名、蓋章時才能採用。找不到收件人,同時也找不到代收人時,小能採用留置送達。留置送達的程序是,在收件人本人或者代收人拒絕接收或者拒絕簽名、蓋章的情況下,送達人員邀請他的鄰居或者其他見證人到場,説明情況,把訴訟文書留在他的住處,並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拒絕的事由、送達日期,由送達人簽名,即認為已經送達。訴訟文書的留置送達與直接送達具有同樣的法律效力。

雖然留置送達與直接送達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但是,並非所有的訴訟文書都可以適用留置送達,例如,調解書就不宜適用。

3.委託送達。

委託送達,指公安司法機關直接送達訴訟文書有困難的,委託收件人所在地的公安司法機關代為送交收件人的送達方式。

委託送達一般是在收件人不住在承辦案件的公安司法機關所在地,而且直接送達有困難的情況下所採用的送達方式。其程序是,委託送達的公安司法機關應當將委託函、送達的訴訟文書及送達回證,寄送收件人所在地的公安司法機關。受委託的公安司法機關收到委託送達的訴訟文書,應當登記,並由專人及時送交收件人,然後將送達回證及時退回委託送達的公安司法機關。受委託的公安司法機關無法送達時,應當將不能送達的原因及時告知委託的公安司法機關,並將訴訟文書及送達回證退回。

4.郵寄送達。

郵寄送達,指公安司法機關在直接送達有困難的情況下,通過郵局將訴訟文書用掛號方式郵寄給收件人的送達方式。其程序是,公安司法機關將訴訟文書、送達回證掛號郵寄給收件人,收件人簽收掛號郵寄的訴訟文書後即認為已經送達。掛號回執上註明的日期為送達的日期。

5.轉交送達。

轉交送達,指公安司法機關將訴訟文書交收件人所在機關、單位代收後再轉交給收件人的送達方式。通常適用於軍人、正在服刑或者被勞動教養的人。根據有關司法解釋,轉交送達的程序是,訴訟文書的收件人是軍人的,應當通過所在部隊團以上單位的政治部門轉交。收件人正在服刑的,應當通過所在監所或者其他執行機關轉交。收件人正在勞動教養的,應當通過勞動教養單位轉交。代為轉交的部門、單位收到訴訟文書後,應當立即交收件人簽收,並將送達回證及時退回送達的公安司法機關。採取轉交送達的方式主要是考慮到收件人的特殊情況。收件人是軍人的,通過轉交送達有利於保守部隊的機密,同時還有利於部隊政治機關及時瞭解情況,做好收件人的思想工作,保持部隊的穩定。對服刑和正在被勞動教養的人轉交送達,有利於有關單位瞭解情況,及時掌握收件人的思想、情緒動向,防止發生意外情況。

送達回執和送達回證的區別其實並不大,很多時候並不需要區分它們之間的不同,送達簡言之就是法院給你送的文件到了,你籤個字,回執就是法院拿到你簽字的文書,法院就可以認為檢查公安司法機關把文件確確實實送達給了你,然後法院才能認為訴訟是有效的。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泰州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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