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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民事審判方式有什麼?

一、我國民事審判方式有什麼?

我國民事審判方式有什麼?

民事訴訟法開庭方式主要有:

1、公開審理與不公開審理

開庭審理是合議庭對案件進行實體審理的階段。其方式主要是有公開審理和不公開審理。其中,公開審理是原則,不公開審理是例外或補充。以民事訴訟為例: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20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國家祕密、個人隱私或者法律另有規定的以外,應當公開進行。離婚案件,涉及商業祕密的案件,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可以不公開審理。由此可知,離婚案件一般也公開審理,但如果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可以不公開審理,其決定權在於人民法院。法律之所以規定“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可以不公開審理”,是因為離婚案件有其自身的特殊性。在審理中可能會涉及到個人隱私、感情上的一些不願意公之於眾的內容。因此,如果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法庭一般都會允許。

2、審理的程序包括普通程序和聯繫程序

(一)兩者的聯繫:

簡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的轉化:我國民事訴訟法律關於簡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的轉化規定的是有條件單方向轉化,即: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在審理過程中,發現案情複雜,需要轉為普通程序審理的,可以轉為普通程序;已經按照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在審理過程中無論是否發生了情況變化,不得改用簡易程序審理。

(二)兩者的區別:

1、適用範圍不同:《民事訴訟法》一百四十二條規定,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係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的民事案件,適用簡易程序。

2、提起方式要求不同: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原告可以口頭起訴,當事人雙方可以同時到基層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請求解決糾紛。

3、審理人員組成不同: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後,應當依法組成合議庭,並且在合議庭人員確定後,3日內告知當事人。

4、審理過程要求不同:簡易程序是對普通程序的簡化,對於審理前的準備、法庭調查順序和法庭辯論順序等沒有普通程序那樣嚴格規定,可以用簡便方式隨時傳喚當事人、證人,如果是雙方同時到基層法院請求解決糾紛,甚至可以當即審理。

5、審理期限不同: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民事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法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

二、何為民事共同訴訟?

在民事訴訟中,比較多的是一人為原告,一個為被告的單一訴訟。但在某些情況下,原告一方或被告一方為二人以上,甚至原告方和被告方均為二人以上。這時就需要把所有這些人的訴訟,合併到一個訴訟裏共同審理,形成一種特殊的為所欲為形式——共同訴訟。所謂共同訴訟,是指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為二人以上的訴訟。其中原告為二人以上的,稱為共同原告,被告為二人以上的,稱為共同被告。共同原告和共同被告統稱為共同訴訟人。

共同訴訟是訴訟主體的合併,實質上是把兩個以上的單一訴訟合併在一起,但這種合併是有條件的,必須是兩個以上的單一訴訟互相聯繫,或者是同一事件,或者是同類事件,不能把兩個以上毫不相關的單一訴訟合併為共同訴訟。

共同訴訟與訴訟客體合併不同。訴訟客體合併是指同一原告向同一被告提出幾個訴訟請求,人民法院將幾個訴訟請求合併審理。例如,原告請求被告償還拖欠的房租,同時又請求解除與被告的房屋租賃關係,人民法院將這兩個訴訟請求合併審理。共同訴訟與第三人蔘加訴訟引起訴的合併審理,本訴被告對本訴原告提出反訴引起訴的合併審理,也是有所不同的。

根據共同訴訟成立的不同條件,可以將共同訴訟分為必要的共同訴訟和普通的共同訴訟。

民事共同訴訟是指在民事案件中,存在兩個或兩個以上自然人,作為案件的原告或者被告。處理此類案件時,需要把這些訴訟人的案子合併到一個訴訟案件中,由法院統一審理,統一判決。

標籤:民事 我國 審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