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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達回執送達方式有什麼?

一、送達回執送達方式有什麼?

送達回執送達方式有什麼?

1、直接送達

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六條,受送達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屬拒絕接收訴訟文書的,送達人可以邀請有關基層組織或者所在單位的代表到場,説明情況,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達人、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把訴訟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訴訟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並採用拍照、錄像等方式記錄送達過程,即視為送達。

負責人拒絕簽名和蓋章的,由案件承辦人員在《送達回證》上註明。登記管理機關在適用直接送達時需注意:

① 無特殊情況的,均應適用直接送達的方式;

② 由社會組織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負責收件的人簽收;

③ 受送達人有委託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簽收;

④ 受送達人已向登記管理機關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簽收;

⑤ 送達法律文書必須有送達回證,由受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收到日期,簽名或者蓋章;

⑥ 受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的簽收日期為送達日期。

2、留置送達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關於留置送達的相關規定:

第一百三十條,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送達訴訟文書,應當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該組織的主要負責人或者辦公室、收發室、值班室等負責收件的人簽收或者蓋章,拒絕簽收或者蓋章的,適用留置送達

第一百三十二條,受送達人有訴訟代理人的,人民法院既可以向受送達人送達,也可以向其訴訟代理人送達。受送達人指定訴訟代理人為代收人的,向訴訟代理人送達時,適用留置送達。

第一百三十三條,調解書應當直接送達當事人本人,不適用留置送達。當事人本人因故不能簽收的,可由其指定的代收人簽收。

第四百三十一條,向債務人本人送達支付令,債務人拒絕接收的,人民法院可以留置送達。

3、委託送達

是指承辦案件的公安司法機關委託收件人所在地的公安司法機關代為送交收件人的一種送達方式。

4、郵寄送達

郵寄送達。當登記管理機關直接送達法律文書有困難時,也可以採取郵寄送達的方式送達。採取郵寄送達時,應當注意:

① 在直接送達有困難時,才能採用郵寄送達;

② 郵寄送達的,以回執上註明的收件日期為送達日期;

③ 郵寄送達,應當附有送達回證。掛號信回執上註明的收件日期與送達回證上註明的收件日期不一致的,以掛號信回執上註明的收件日期為送達日期;

④ 送達回證沒有寄回的,以掛號信回執上註明的收件日期為送達日期。

5、轉交送達

是指公安司法機關對特殊的收件人由有關部門轉交訴訟文書的送達方式。特殊的收件人是指軍人、正在服刑的犯人和正在被勞動教養的人。

6、公告送達

是指法院以張貼公告、登報等辦法將訴訟文書公諸於眾,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60日,即為公告期滿,法律上即視為送達的送達方式。

二、送達回執的其他説明

(一)介紹

送達方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依照法定程序和方式,將訴訟文件送交訴訟參與人、有關機關和單位的訴訟活動。

(二)憑證

送達回證是司法機關依法將訴訟文件送達收件人的憑證。送達回證是司法機關依法送達訴訟文件的證明文件,是計算期間的根據,是送達程序的必要形式。

1、送達是公、檢、法機關所進行的訴訟活動

2、送達必須依照法定的程序和方式進行

3、送達的內容是各種訴訟文件

4、送達的收件人可以是公民個人,也可以是機關、單位

(三)使用時間

1、一審庭審前

民事案件一審庭審前向被告、第三人送達起訴書副本、答辯狀副本、應訴通知書、權利義務告知書、合議庭成員告知書、舉證通知書等庭前文書會使用送達回證。

2、一審裁判後

一審裁判結果出來後,會向所有訴訟參與人送達民事裁定書、民事判決書時,也會使用到送達回證。

3、二審庭審前

民事二審案件庭審前向被上訴人、第三人送達上訴狀副本、合議庭成員告知書時會使用到送達回證。

4、二審裁判後

民事二審案件裁判結果出來後,會向所有訴訟參與人送達民事裁定書、民事判決書時會使用到送達回證。

綜上所述,送達方式一共有六種。其中,當屬直接送達最為常見,留置送達使用頻率比較低。《送達回證》是接收文件的重要證據,所以在簽收時要注意《送達回證》上的文件是否與收到的文件一致,當文件不一致時要及時提出,以免對當事人的利益造成損害。

標籤:回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