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異議之訴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一、執行異議之訴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執行異議之訴的法律規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六條中: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對該標的的執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案外人、當事人對裁定不服,認為原判決、裁定錯誤的,依照審判監督程序辦理;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人異議之訴,是指在執行程序中,第三人對於記載於執行名義上的執行標的物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的權利,基於此項權利請求法院判決不許就該物為強制執行的訴訟,它是對第三人實體權益施以救濟的方式。
二、第三人提出異議的情形是什麼?
在實務上,第三人提出異議大致有如下三種情形:
第一,執行名義是對當時的實體權利義務關係的正確反映,第三人當時並不對執行名義的標的物享有排除執行力的權利,但由於情況的變化(如政策的變化等),到了強制執行時,第三人對執行名義的標的物享有排除讓與的權利,執行人員對該財產採取了執行措施,第三人對此提出異議。
第二,執行名義是正確的,執行名義作出時至強制執行時都不涉及第三人的權利,但在強制執行時,債權人誤將第三人的財產視為是債務人的財產,執行人員對該財產採取了執行措施,第三人對此提出異議。
第三,執行名義從一開始便是錯誤的,誤將第三人享有獨立請求權的財產視為執行名義指向的物,執行人員對該財產採取了執行措施,第三人對此提出異議。
在我們現實生活中,執行行為在民事案件中是比較常見的一種措施,通常狀況下,都是首先由當事人提出訴訟,然後獲得法院的生效判決之後,再可以申請強制執行,同時針對強制執行措施,案外人也是可以提出執行異議的,法律當中有明確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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