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異議之訴的主體是什麼
執行異議之訴的主體為兩類,分別為案外人和當事人。
執行異議之訴,是指當事人和案外人對執行標的實體權利存有爭議,請求執行法院解決爭議而引起的訴訟。執行異議之訴是執行救濟的重要途徑之一
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對該標的的執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案外人、當事人對裁定不服,認為原判決、裁定錯誤的,依照審判監督程序辦理;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因此,《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的提起執行異議之訴的主體為兩類,分別為案外人和當事人。當事人理論上可以分為申請執行人和被執行人,但《民訴法解釋》第309條則明確規定,申請執行人對中止執行裁定未提起執行異議之訴,被執行人提起執行異議之訴的,人民法院告知其另行起訴。即被執行人不能提起執行異議之訴,如此,民訴法中規定的當事人實際上僅指申請執行人。申請主體具體可分為案外人和申請執行人。
案外人和申請執行人可提起異議之訴的法律規定
《民訴法解釋》第三百零五條 案外人提起執行異議之訴,除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案外人的執行異議申請已經被人民法院裁定駁回;
(二)有明確的排除對執行標的執行的訴訟請求,且訴訟請求與原判決、裁定無關;
(三)自執行異議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提起。
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起訴狀之日起十五日內決定是否立案。
第三百零六條 申請執行人提起執行異議之訴,除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依案外人執行異議申請,人民法院裁定中止執行;
(二)有明確的對執行標的繼續執行的訴訟請求,且訴訟請求與原判決、裁定無關;
(三)自執行異議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提起。
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起訴狀之日起十五日內決定是否立案。
《民訴法解釋》在細化民訴法規定的基礎上,詳細地規定了案外人與申請執行人提起異議之訴的條件,明確了這兩類主體的主體資格。
執行異議之訴指的是當事人以及案外人對執行的實體權利存在有爭議,因此,它的主體指的是當事人和案外人,而執行異議之訴是執行救濟的重要途徑之一,因此是非常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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