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春節三薪規定是怎麼樣的?
一、2021年春節三薪規定是怎麼樣的?
根據春節放假時間安排來看,2021年春節加班三倍工資是在春節前三天,也就是2月12日、2月13日以及2月14日這三天是三薪,其他假期加班是兩倍工資。
三倍工資:2021年2月12日(第一天),2月13日(第二天)和2月14日(第三天)為法定假日。 這三天的加班費是三倍的工資。
雙倍工資:2月11日(除夕),第四天至第六天(2月15日至2月17日)是公休日或公休日,這四天加班是工資的兩倍。
節假日加班費的支付標準:
(1)安排勞動者在正常工作日加班加點,應支付不低於勞動者本人工資的150%的工資報酬。
(2)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應支付給勞動者正常日工資200%的工資報酬。
(3)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300%的工資報酬。
二、加班費規定是怎麼樣的?
《勞動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支付加班費的標準是:安排勞動者延長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三、用人單位不支付加班費的責任有哪些?
加班費是指勞動者按照用人單位生產和工作的需要在規定工作時間之外繼續生產勞動或者工作所獲得的勞動報酬。勞動者加班,延長了工作時間,增加了額外的勞動量,應當得到合理的報酬。對勞動者而言,加班費是一種補償,因為其付出了過量的勞動;對於用人單位而言,支付加班費能夠有效地抑制用人單位隨意地延長工作時間,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根據勞動法和國家的有關規定,用人單位在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的情況下應當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即加班費。
根據《勞動法》的相關規定,用人單位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經濟補償,並可以責令支付賠償金。另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且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和經濟補償,並可支付賠償金。
綜合上面所説的,春節三薪就是屬於給加班員工三倍的工資,一般三薪是不包括當天的工資,但對於這三倍的工資只針對於春節的前三天,如果在後面幾天也連續加班的話,那麼一般就會按二倍工資來進行計算,但對給工資的標準就要按實際的收入來進行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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