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春節加班費怎麼算
春節的法定假日共有3天。也就是説,用人單位在這三天安排勞動者工作,應按不低於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的300%支付加班工資。而除夕和初四至初六的4天,如果安排加班的話,可以給勞動者安排補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資,如果不給補休,則應當按本人日或小時工資的200%支付加班工資。按規定,計算加班工資時,日工資等於月工資收入除以月計薪天數(21.75天)
法定節假日加班工資月工資基數/21.75天×300%×加班天數
休息日加班工資月工資基數/21.75天×200%×加班天數
加班工資基數
第一、勞動合同明確約定了職工工資數額的,而該工資數額又與際發放額相一致的,就應當以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工資作為加班費計算基數。基數應包括“基本工資”崗位津貼”等所有工資項目。至於何種項目屬於工資範疇則以國家統計局《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若干具體範圍的解釋》中規定“工資總額”概念為準當然,由於加班費計算基數是以“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為準,所以職工每月加班費可不計到下月加班費計算基數中
第二、勞動合同沒有明確約定工資數額的,應當以職工實際工資額作為計算基數。類似“不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等規定都屬於不明確的規定
第三、在實際中,有時職工的當月工資與當月獎金髮放日期不致,這時應該將這兩部分合計作為加班費計算基數。因為職工的月獎具有“勞動正常工作時間工資報酬”性質,屬於工資組成部分。至於企業偶爾發放的如“週年慶典獎”等獎金則可不作為加班費計算基數第
第四、實行計件工資的勞動者,應以職工法定工作時間內的計件單價作為加班費計算基數
第五、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用人單位,當綜合計算週期為季度或年度時,應將綜合週期內的月平均工資作為加班費計算基數。
加班工資的基數不難確定。有約定,按約定;無約定,按習慣。但是最後獲得的加班費是不能低於最低工資標準。這一點還請各位勞動者注意。
《勞動法》第四十四條規定,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雖然今年除夕也放假,但與大年初一、初二、初三的加班三倍工資相比,除夕當天的加班待遇要“低人一等”,只有雙倍。
春節的加班費與平時的法定節假日的計算標準一樣,用人單位應該支付給勞動者三倍工資,但是除夕和初四至初六的四天的只有雙倍的加班工資或者也可以給勞動者安排補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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