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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護人的職責有什麼

作為監護人,其職責包含人身監護和財產監護兩個方面。
1、人身監護:未成年人的人身監護,主要是以教育、培養、保護為目的;對被宣告為無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來説,一般是以保障其本人及社會的安全,並促使其恢復健康為目的。
2、財產監護:未成年人的財產監護,監護人需要依法對被監護人的財產進行管理,代理被監護人行使相關的法律行為。
根據民法典的相關規定,在被監護的未成年子女對國家或者他人、或集體造成一定的損害時,其父母是有責任承擔相關民事責任的義務,監護人依法行使財產管理時,必須要為被監護人的利益而使用或處分。
為更好防止監護人利用監護關係侵害被監護人的相關權益,除法律有特別的規定之外,監護人不可以接受被監護人的財產。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離婚後,不滿兩週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週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於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週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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