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民事辦案流程是什麼?
一、接待當事人
1、當事人要求委託律師諮詢、代理時,由行政統一安排律師接待。
2、當事人指定律師的,由被指定律師接待;被指定律師不在律師事務所時,由行政統一安排。
3、承辦律師應提出妥善解決爭議的方法和途徑,詳盡的解答當事人的問題,直到當事人滿意為止。
4、承辦律師應當依照現行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等規定,解答當事人提出的諮詢;
5、解答形式可以是口頭的,也可以是書面的;
6、接待結束後,當事人不委託律師的,接待律師應當告知當事人按法律諮詢業務辦理:
7、當事人應當按照律師事務所收費標準繳納法律諮詢費,律師事務所應當出具正式發票;
二、建立委託關係
1、若當事人委託律師代理案件,接待律師應當與委託人就委託事項的代理範圍、代理內容、代理權限、代理費用、代理期限等進行協商,達成一致意見後,由律師事務所與委託人簽訂我所統一定製的委託代理合同。簽訂委託代理合同前,承辦律師提交應顧問事務部審查是否存在利益衝突,只有在委託人之間沒有存在利益衝突的情況下才可以建立委託代理關係。
2、委託人是自然人的,應由委託人本人填寫委託書,並簽字或蓋章。委託人是單位時,應在委託書上加蓋委託人印章,委託單位法定代表人應簽字或蓋章。
第八條 承辦律師應當謹慎、客觀、誠實地告知委託人擬委託事項可能出現的法律風險,不應為了建立委託代理關係對委託人進行誤導。
3、 委託人應按照律師事務所收費標準繳納代理費,律師事務所應出具正式發票。律師辦案需要的其它費用應由律師事務所統一收取,案件辦結後經律師事務所審核,與委託人結算。
4、律師事務所應發放律師服務質量監督卡。
5、 承辦律師不得做虛假承諾。
6、承辦律師應勤勉盡責地完成委託事項。
三、律師出庭前的準備工作
1、初始起訴的,應全面審查當事人提供的證據材料,起草起訴書,辦理立案等手續。
需要訴前保全的,應當起草申請書,告知當事人提供擔保等法律義務。
2、已經起訴的,應當審查起訴時提交的證據材料,對證據不足的,應當及時取證,在舉證期限內向法院提交。
需要訴前保全的,應起草申請書,告知當事人提供擔保等法律義務。
3、如需申請證人出庭作證、鑑定人到庭接受詢問及申請法院調查取證的,應在規定的期限內向法院提交申請。
4、 接受被告當事人委託時,應開展下列工作:
(1)仔細閲讀原告的起訴書,審查原告向法院提交的證據和被告準備的證據,起草答辯狀,告知當事人或代當事人在規定的時間內向法院提交;
(2)提醒當事人或代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向法院提交證據;
(3)如需申請證人出庭作證、鑑定人到庭接受詢問及申請法院調查取證的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向法院提交申請;
(4)如須提起反訴的,應當告知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向法院提交反訴狀;
(5)審查受理案件的法院是否有管轄權,如沒有管轄權應徵求當事人意見是否提出管轄權異議,如當事人要求提出管轄權異議時,應當在答辯期內代理當事人書寫管轄權異議書並提交法院。
(6)開庭前承辦律師一般應當進行閲卷,並做好閲卷筆錄。
(7)收集證據應當客觀求實,不得偽造證據,不得誘導當事人提供虛假證據。
(8) 重大、疑難、複雜、敏感的案件可在週五例會上討論。
(9)撰寫代理詞。
(10)對委託人的業務應當單獨建檔,應當保存完整的工作記錄,對涉及委託人的證據、法律文件和財物應當妥善保管。承辦律師對獲知的委託人商業機密或個人隱私負有保密義務,非有法律規定或委託人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11)律師應當及時告知委託人有關代理工作的情況,律師對委託人瞭解委託事項情況的要求,應當儘快給予答覆。
(12)律師應當在授權範圍內從事代理,如需特別授權應當事先取得當事人的書面確認。
四、承辦律師出庭的要求:
1、應當遵守出庭時間、舉證期限、提交法律文書期限及其它程序性規定。
2、庭審發言用詞文明、得體、規範。發言時應當舉止莊重大方。
3、承辦律師應當尊重法庭,依法依紀和司法工作人員溝通。
4、承辦律師應當製作出庭筆錄。
五、案卷歸檔
1、在接到法院裁決書、判決書後一個月內建立卷宗並歸檔;
2、卷宗材料應當齊全;
2、卷內不得裝訂證據原件;
3、承辦律師卷宗裝訂後要及時移交給檔案管理人員並辦理檔案交接手續.
六、 辦案流程中的幾種特殊情況
1、委託代理關係終止的情形
律師在辦理委託事項過程中出現下列情形之一,律師事務所應當終止其代理工作,但不得使委託人的合法權益受到影響;
(1)與委託人協商終止;
(2)被取消或中止執業資格;
(3)發現不可克服的利益衝突;
(4)律師的健康狀況不適合繼續代理;
(5)繼續代理將違反法律或者律師執業規範。
2、律師在辦理委託事項過程中出現下列情形之一,律師可以拒絕代理:
(1)委託人利用律師提供的法律服務從事犯罪活動的;
(2)委託人堅持追求律師認為無法實現的或不合理的目標的;
(3)委託人在相當程度上沒有履行委託合同義務,並且已經合理催告的;
(4)在事先無法預見的前提下,律師向委託人提供法律服務將會給律師帶來不合理的費用負擔,或給律師造成難以承受的、不合理的困難的;
(5)委託人提供的證據材料不具有客觀真實性、關聯性與合法性,或經司法機關審查認為存在偽證嫌疑的;
(6)其他合法理由。
3、 轉委託
(1)未經委託人同意,承辦律師不得將案件轉委託其他律師辦理。
(2)承辦律師接受委託後出現突患疾病、工作調動等情況,需要更換律師的,應當告知委託人。委託人同意的,律師之間要及時移交材料,並通過律師事務所辦理相關手續。
(3)非經委託人同意,律師不得因為轉委託而增加委託人的經濟負擔。綜上所述,現階段對於不同種類的行政執法辦案,其辦案期限有着不同的規定。以上即為本站對“行政執法辦案期限為多久?”問題的解答,如您還有其他的法律問題需要求助,請諮詢本站網站的律師,我們將有為您做專業的解答。
綜上所述,在遇到民事糾紛的時候,熟悉相關的辦案流程能夠幫助我們節省一大部分精力,即使沒有發生民事糾紛,在日常生活中,加深對民事辦案流程的瞭解也是非常必要的。以上便是本站對該問題的解答。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徐州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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