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刑事辦案流程具體是什麼
一、偵查階段
1、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
2、向偵查機關提出要求並會見嫌疑人;
3、會見時瞭解犯罪的基本事實並提出律師的解釋與建議;
4、審查偵查機關的強制措施手續是否完備,如不完備向偵查機關提出律師交涉;
5、審查犯罪嫌疑人被採取強制措施後,人身權利及訴訟權利有無受到侵犯,如存在違法情況,向有關單位及時提出糾正建議;
6、應家屬要求,可以在會見嫌疑人經其同意錄音或錄像,保全有關證據。
7、根據案件情況,決定是否為嫌疑人提出取保候審申請,在委託人或家屬的要求下可以協助申請辦理取保候審手續。
8、經瞭解嫌疑人罪名及相關事實後,認為確有根據的,可接受嫌疑人委託,代理向有關機關提出申訴,要求糾正。
9、經瞭解認為偵查人員存在侵犯嫌疑人人身權利、訴訟權利或其它合法權益的,接受委託,代理向有關部門提出控告。
二、審查起訴階段
1、到人民檢察院查閲、摘抄、複製本案的訴訟文書和技術鑑定資料。訴訟文書包括立案決定書、拘留證、批准逮捕決定書、逮捕決定書、逮捕證、搜查證、起訴意見書及其它文書;技術性鑑定資料包括法醫鑑定、司法精神鑑定、物證技術鑑定等鑑定性文書。
2、與嫌疑人會見與通信,審核有關指控與嫌疑人陳述的矛盾、疑點,確定辨護的初步方向;保留有關的會見與通信記錄以備查。
3、根據情況決定是否向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被害人提供的證人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此前徵得人民檢察院的同意。
4、向人民檢察院提出關於本案的辯護、代理意見。如人民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被不起訴人要求申訴的,代為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
三、審判階段
1、審查管轄,如發現本案不屬於該法院管轄、或偵查機關管轄不當的情形,應及時以書面形式向法院提出,請求退案或者移送。
2、查閲、摘抄、複製案件材料。
3、會見被告人。
4、調查和收集證據。在審判階段律師可自行決定調查證據。如遇證人不同意作證的,申請人民法院通知其作證。
5、及時將有關蒐集的證據向法院提交,並予以説明,製作出席材料清單,
6、瞭解公訴人、法庭的組成情況,協助被告確定有無申請回避的事由及是否提出迴避的申請。
7、參與法庭審理。對被告人、證人、被害人、鑑定人等進行發問,對公訴人出示的每一份證據仔細審核,提出有利於被告人的駁斥理由或意見。
8、休庭後工作。與法庭辦理有關證據交接手續,儘快整理辯護意見,向法院報送。判決後,及時會見被告人聽取其判決結果的意見。
以上是關於律師刑事辦案流程這個問題的解答,在會見被告人時要充分聽取被告人的陳述和辯解,根據案情需要還可以多次會見被告人,同時在會見過程中注意發現案件的可疑之處,尋找案件的突破口,決定調查取證的方向,尋找證據。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河源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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