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人是律師父親要回避嗎?
一、仲裁人是律師父親要回避嗎?
父親屬於近親屬,應當迴避仲裁。仲裁員是所要處理案件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代理人的近親屬。仲裁員與案件存在一定的利害關係。仲裁員與案件當事人或代理人有一定關係,對案件的公證審理會造成影響。事先對需要處理的案件提供過相關諮詢的。
仲裁迴避的情形
根據《仲裁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無論是由當事人選定的仲裁員,還是由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的仲裁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迴避;當事人發現仲裁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權提出迴避申請:
(1)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代理人的近親屬;
(2)與本案有利害關係;一般是指經濟上、財產上有利害關係
(3)與本案當事人或代理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對案件公正仲裁的。
這裏的關係是指親屬關係、經濟財產關係之外的關係,如同學關係、同事關係、朋友關係、師生關係、上下級關係等。這些關係並非都是發生迴避的條件,只有當這些關係有可能影響到對案件的公正審理的,才應當迴避。對是否可能影響到對案件的公正審理,不能隨意推測或想象,而應有所依據,如仲裁員已表現出某種不公正的傾向,對方當事人就可提出申請回避。
(4)私自會見當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當事人、代理人的請客送禮的。
二、當事人申請回避的理由和時間
當事人申請回避,應當提出要求迴避的理由,這些理由必須是《仲裁法》第三十四條所列的情況,只有符合法定條件,申請才可能被批准。
當事人提出申請回避,時間應在首次開庭前提出。在案件進入實體審理前,當事人會被告知在仲裁中的權利和義務,如果當事人要求迴避,可在這時提出。如果迴避事由是在首次開庭後知道的,當事人可以在最後一次開庭終結前提出。
在仲裁程序進行中,如果當事人知道仲裁員有應當迴避的情形而不提出迴避,應視為棄權,日後不得以此為由對仲裁裁決提出異議。
三、決定迴避的權限
普通仲裁員是否迴避,由仲裁委員會主任決定;仲裁委員會主任擔任仲裁員時的迴避,由仲裁委員會集體決定。
四、迴避的法律後果
因迴避而重新選定或指定仲裁員後,當事人為了保護自己的權益,有權請求已進行的仲裁程序重新進行,是否准許,由仲裁庭決定;當事人沒有提出請求的,仲裁庭也可依職權自己決定已進行的仲裁程序是否重新進行。
綜上所述,當事人申請回避的,應當符合法定條件,因迴避而重新選定仲裁員的,應當重新進行的仲裁程序,當事人知道仲裁員有應當迴避的情形,不提出迴避的,應視為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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