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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仲裁員應迴避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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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仲裁員應迴避的情形

瞭解民事辦案流程,能清楚我國整個民事訴訟流程,以及在訴訟過程中才知道什麼時間該做什麼。而刑事案件中需要了解多一點公安機關的辦案流程,才知道公安機關傳喚你並不一定是違法了。不同類型的訴訟中,司法人員的具體辦案流程要求不同,分別是用各自的訴訟法。比如,民事案件中依據《民事訴訟法,而刑事案件中則依據《刑事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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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員迴避情形有哪些


被當事人選擇的仲裁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自行向仲裁委員會披露並請求迴避:

1、是本案當事人或其代理人的近親屬;

2、與本案有利害關係;

3、與本案當事人或其代理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公正仲裁的。“其他關係”是指:

(1)對於承辦的案件事先提供過諮詢的;

(2)現任當事人的法律顧問或代理人,或曾任當事人的法律顧問且離任不滿兩年的;

(3)兼職仲裁員與當事人或其代理人在同一單位工作,或曾在同一單位工作且離開不滿兩年的;

(4)為本案當事人推薦、介紹代理人的;

(5)擔任過與本案有關聯案件的證人、鑑定人、勘驗人、辯護人和代理人的;

(6)私自會見當事人或其代理人, 或者接受當事人或其代理人的請客送禮的;

(7)其他可能影響公正仲裁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