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律師是迴避主體嗎?
一、對於律師是迴避主體嗎?
不是;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八條和第三十一條的規定,迴避的主體包括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書記員、翻譯人員、鑑定人。《迴避規定》就除檢察人員、偵查人員以外人員的迴避,作了特別規定。儘管總體而言,從歷史上看,我國現行的迴避制度非常嚴格,而且比其他國家的類似制度還要嚴格一些,但在我國目前司法實踐的實際運作中,這裏的迴避主體規定尚未能夠實現其初衷,在一些程序中,迴避制度要麼是消極的漠視,要麼是積極、堅決的不執行,致使制度形同虛設。下面筆者將對現行迴避制度的內容、存在的問題以及如何完善作如下分析:
第一,審判人員應當迴避的情形。
第二,離任迴避。
第三,訴訟代理人、律師的迴避。
第四,迴避主體中的審判人員。
第五,程序迴避。
第六,法律責任。
二、迴避的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 [2] 第六章。
第十六條 法官之間有夫妻關係、直系血親關係、三代以內旁系血親以及近姻親關係的,不得同時擔任下列職務:
(一)同一人民法院的院長、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
(二)同一人民法院的院長、副院長和審判員、助理審判員;
(三)同一審判庭的庭長、副庭長、審判員、助理審判員;
(四)上下相鄰兩級人民法院的院長、副院長。
第十七條 法官從人民法院離任後二年內,不得以律師身份擔任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
法官從人民法院離任後,不得擔任原任職法院辦理案件的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
法官的配偶、子女不得擔任該法官所任職法院辦理案件的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
2、最高人民法院2011年發佈《關於對配偶子女從事律師職業的法院領導幹部和審判執行崗位法官實行任職迴避的規定(試行)》。
第一條 人民法院領導幹部和審判、執行崗位法官,其配偶、子女在其任職法院轄區內從事律師職業的,應當實行任職迴避。
本規定所稱法院領導幹部,是指各級人民法院的領導班子成員及審判委員會專職委員。
本規定所稱審判、執行崗位法官,是指各級人民法院未擔任院級領導職務的審判委員會委員以及在立案、審判、執行、審判監督、國家賠償等部門從事審判、執行工作的法官和執行員。
本規定所稱從事律師職業,是指開辦律師事務所、以律師身份為案件當事人提供訴訟代理或者其他有償法律服務。
綜合上面所説的,迴避就是為了可以更好的保障到案件可以更好的進行處理,而對於迴避的主體是不會包括有律師在內的,一般犯罪人員的直系親屬都可以擔當自己的代理人,所以,在處理的時候就一定要按流程為進行辦理,這樣才能保障各自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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