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在法院工作過要回避開庭嗎?
一、律師在法院工作過要回避開庭嗎?
律師在法院工作過的是需要回避開庭的,但如果是作為當事人的監護人或者近親屬代理訴訟或辯護的除外。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判人員在訴訟活動中執行迴避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八條的規定:“審判人員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員從人民法院離任後二年內,不得以律師身份擔任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審判人員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員從人民法院離任後,不得擔任原任職法院所審理案件的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但是作為當事人的監護人或者近親屬代理訴訟或者進行辯護的除外。本條所規定的離任,包括退休、調離、解聘、辭職、辭退、開除等離開法院工作崗位的情形。本條所規定的原任職法院,包括審判人員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員曾任職的所有法院。”
上述規定第十三條第二款:“本規定所稱法院其他工作人員,是指審判人員以外的在編工作人員。”
鑑於目前法院系統書記員有聘任制書記員和行政編書記員兩種,上述規定的適用對象是行政編書記員。因此,原則上法院行政編書記員離職後2年內不得以律師身份擔任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終身不得擔任原任職法院所審理案件的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
二、律師需要回避的情形。
1、《律師法》第三十九條,律師不得在同一案件中為雙方當事人擔任代理人,不得代理與本人或者其近親屬有利益衝突的法律事務。
2、《律師執業行為規範》第五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師應當告知委託人並主動提出迴避,但委託人同意其代理或者繼續承辦的除外:
(一)接受民事訴訟、仲裁案件一方當事人的委託,而同所的其他律師是該案件中對方當事人的近親屬的;
(二)擔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辯護人,而同所的其他律師是該案件被害人的近親屬的;
(三)同一律師事務所接受正在代理的訴訟案件或者非訴訟業務當事人的對方當事人所委託的其他法律業務的;
在當代社會,現在很多的法院的工作者,他們離職之後是從事了律師的行業,當然這在當地的地區是存在着任職迴避制度的,也就意味着,如果在法院從事了工作人員等相關的職業,兩年之內是不能夠與律師的身份為他人進行辯護或者是進行民事方面案件代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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