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人與律師是親屬關係需要回避嗎
一、證人與律師是親屬關係需要回避嗎
我國法律沒有設定證人迴避制度,因此,在訴訟中不可以申請證人迴避的。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二條規定,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出庭作證。有關單位的負責人應當支持證人作證。
另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四十四條之規定,民事訴訟中的迴避制度適用於審判人員、書記員、翻譯人員、鑑定人、勘驗人。
同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六十九條規定,與一方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關係的證人出具的證言,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因此,證人不適用迴避制度,但是與一方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關係的證人出具的證言是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二、迴避制度
迴避制度,是指審判人員和其他法定人員在遇有法律規定的情形時,退出對本案審理的制度。迴避制度是為了保證案件獲得公正審判而設立的一項制度。根據法律規定,迴避的人員包括審判人員、書記員、翻譯人員、鑑定人和勘驗人等。迴避的情形包括三種:
1、本案的當事人或者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的近親屬;
2、與本案有利害關係;
3、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對案件公正審理的。
審判人員具有法定情形,必須迴避,不參與案件審理的制度。所謂法定情形,是指法律規定禁止審判人員參加對案件審理的情形。迴避制度是保證案件獲得公正審理的制度。 迴避制度由法定的迴避情形,迴避的適用範圍,申請回避和作出決定的程序等內容組成。
迴避時,應積極的向辦案單位説明原因,核實無誤後,相關的部門同意迴避。辦案的律師和證人不得串通,我國的辦案機關一旦發現這類問題時,應積極的停止案件的審理,確保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調查這類案件的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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