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協議與仲裁裁決是一回事嗎?
一、仲裁協議與仲裁裁決是一回事嗎?
不是一回事。 仲裁協議是雙方協商就發生爭議由仲裁庭解決的書面文件。仲裁裁決是由仲裁庭作出的,關於爭議解決的結果。
仲裁協議效力是什麼 哪些情況仲裁協議無效
仲裁協議肯定是在有效了之後,才談得上法律效力的主要體現。大體上來説,仲裁協議的效力主要表現在三方面:
1、對當事人的效力,即產生爭議之後只能將爭議比較仲裁委處理。
2、對仲裁機構的效力,仲裁委受理案件的依據是有效的仲裁協議。
3、對法院的效力,排除了法院的管轄權。
根據《仲裁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申請撤銷仲裁裁決。
沒有仲裁協議;
仲裁的事項不屬於仲裁協議的範圍或者仲裁委員會無權仲裁
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違反法定程序;
仲裁裁決所依據的證據是偽造的;五、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
仲裁協議是指雙方當事人自願將他們之間已經發生或者可能發生的可仲裁事項提交仲裁裁決的書面協議。仲裁協議包括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訂立的仲裁條款和以其他書面方式在糾紛發生前或者糾紛發生後達成的請求仲裁的協議。仲裁協議是仲裁委員會受理案件的前提條件。 [1]
雙方當事人在自願、協商、平等互利的基礎之上將他們之間已經發生或者可能發生的爭議提交仲裁解決的書面文件,是申請仲裁的必備材料。
仲裁協議做為整個仲裁活動的前提和基本依據,有着如下法律特徵:
(一)仲裁協議只能由具有利害關係的合同雙方(或多方)當事人或其合格的代理人訂立。否則,就不可能在有關合同發生爭議時約束各方當事人。如果有關當事人在仲裁程序開始時提出證據,證明他不是仲裁條款或仲裁協議的當事人,或訂立時沒有權利能力或行為能力,那麼仲裁協議無效,對雙方均無法律約束力。
(二)仲裁協議是當事人申請仲裁、排除法院管轄的法律依據。仲裁協議一經簽訂,就成為仲裁委員會受理合同爭議的憑據,同時在申請法院執行時,也以它作為撤銷裁決或強制執行的依據。
(三)仲裁協議具有相對的獨立性。如果是以仲裁條款的形式寫入合同,那就是合同的重要組成部分,其他條款的無效不影響仲裁條款的效力。如果雙方當事人簽訂了單獨的仲裁協議,則可視為一個獨立的合同。仲裁協議與它所指的合同本身,由不同的法律、法規調整,前者是程序性合同,後者是實體性合同,是兩個不同的合同。
仲裁雙方當事人是可以約定的,但是仲裁不具有可訴性,所以如果在仲裁條款中約定了,案件發生糾紛之後既可以由法院解決又可以由仲裁委員會解決的,該條款應當認定為是無效的條款,對於雙方當事人都不發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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