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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人之危簽訂的合同被撤銷,可以要求對方賠償嗎?

      在社會的生活裏面,用欺騙或者趁別人的弱點來簽訂合同的現象很多。最常見的還是在趁人重病號需要錢的時候,需要治療費用的時候,簽訂價錢比較低的房屋等買賣合同。很多人錯誤的認為合同簽訂之後就會立馬生效,即使對方不能反悔。但事實上,在別人有危機簽訂的合同是可以撤除的,做這件事的人是可以讓法院請求撤離合同的,因此,如果遭受的財產損失是可以要求對方進行賠償的。

乘人之危簽訂的合同被撤銷,可以要求對方賠償嗎?

      合同滿足下面的三種條件是認定乘人之危的合同。

      利用他人的軟弱點或者他人有需要幫助或者威脅他人來進行簽定合同的,這種就稱為趁人之危。如果認定是乘人之危的合同就要達到下面的三種條件:

      1、是當事人當時在遭遇到某些困難的或者是得什麼重大疾病需要很大的一筆錢。

      2、是其中一方想要利用這個困境,用不正當的手段,要求對方按照合理的原因簽訂的合同。如需要極大的醫療費用。

      3、已經陷入了危難的一方,想要擺脱這個危機,被逼無奈,違背自己的意思,只有答應對方簽訂的合同。比如要儘快地集齊醫療費,不得不簽訂賣房子的合同。

      只有滿足上面三個條件的合同人才可以被認定是趁人之危的簽訂合同。並不是所有簽訂很低價格的買賣合同,都被是稱為趁人之危的合同。

      其中一方趁人之危寫的合同是可以撤銷的。

      根據《民法典》的規定,其中一方趁人之危,讓對方違背自己的良心簽訂的合同,受到損失的一方可以向法院等相關機構請求變更合同或者撤銷合同,因此趁人之危的合同是可以向法院起訴撤銷的。

      同時《民法典》也有規定,合同被取消之後應該返還相應的財產。對於不能返還或者不返還的,應當降低價格補償。如果哪一方有錯,應該賠償對方就因此受到的損失,如果雙方都有錯,都應該承擔相應的責任。

      所以受害的一方在法院處理合同的時候,如果因為這個合同受到了損失的也可以請求對方賠償相對應的損失。比如,甲因急需大量的錢治病,甲不得不跟乙簽訂房屋低價買賣的趁人之危合同,甲也將房屋的財產權交給了乙,當甲通過法院撤銷合同的時候,如果發現房子有什麼損壞的話,這時就可以向乙賠償損失。

      注意撤銷合同的時間。

      不管趁人之危的合同是不是可以撤銷,但受到損失的一方撤銷權利的時候,也是有相對應的限制的。準確的來説就是合同不是你説撤就撤掉了。必須在規定的時間做到規定的事。

      《民法典》規定,行使合同撤銷的權利只有一年,從開始算,明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從撤銷合同的日子起計算。如果受到損失的一方沒有用正當的理由對於逾期解釋請求法院處理合同的,這時撤銷的權利就會消失,法院也不在保護你。這時原本可以撤銷合同的,也就是法律具有的效力,雙方都應該遵守合同的規定。

      比如上面的例子,若甲在簽訂買賣的一年之內沒有向法院起訴撤銷合同,過後就不能向法院起訴撤銷合同了,這個時候合同就生效了,這個時候甲不得不要強制的收回房子,否則需要承擔相應的違反約定的責任。

      或者有人這樣説我和對方條件都談好了,不就可以撤銷合同嗎?確實是這樣,但是雙方共同商量的,隨時都可以解除的合同。但在實際行動的時候基本都不可能發生這樣的事。對方花了很大的力氣,來用趁人之危簽訂合同,怎能那麼輕易的就解除。況且都是很大的一筆買賣,往往都是金額比較大,利潤高。這個時候就應該請相關的律師來蒐集證據協助,通過法院的判決,追回的損失也是很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