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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集資房是指什麼

單位集資建房是單位組織職工向單位繳納資金,由單位以自己的名義,在自有土地上籌建房屋,房屋建成後由單位依據內部集資建房的政策,按成本價銷售給職工的房屋。
對於職工集資所建房屋,在未將房屋分配給職工之前,單位系合法的權利人。在將集資房屋分配給職工後,單位對於集資所建房屋的物權即已喪失。單位將集資所建房屋分配給職工的行為,既是對自己物權的行使,又是一種內部行政行為,不完全根據職工的意志。因此,在分配房屋的決定權上,單位與職工並不處於平等的民事地位。
因而,單位集資建房既非福利分房,也非一般性的買賣房屋,更不是商品房買賣。當然,由於單位集資建房只面向企業內部職工,因此更不是保障房。

單位集資房是指什麼

法律依據:《房屋登記辦法》

第八十六條

房屋所有權依法發生轉移,申請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三)房屋所有權證書;(四)宅基地使用權證明或者集體所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明; (五)證明房屋所有權發生轉移的材料; (六)其他必要材料。申請村民住房所有權轉移登記的,還應當提交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同意轉移的證明材料。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申請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的,還應當提交經村民會議同意或者由村民會議授權經村民代表會議同意的證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