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遇一房二賣時購房者怎麼維權?
一、遭遇一房二賣時購房者怎麼維權?
一房二賣,指出賣人先後或同時以兩個買賣合同,將同一特定的房屋出賣給兩個不同的買受人。又稱房屋的二重買賣。
房屋買賣合同關係成立後,房屋出賣人全面、正確地履行合同,是合同的效力最重要的表現,也是出賣人最主要的義務。但在一房二賣情況下,由於標的物的特定性,一般而言,不可能出現出賣人同時履行兩個合同的情況。也就是説,出賣人在履行了一個合同後,對另一合同的履行必然產生違約問題。
“一房二賣”,應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並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
如賣房者是非房地產開發企業的一般人,對其違約的處理與法律適用。這種情況下,爭議的處理應以作為基礎,向違約者主張違約責任。這時,不能主張懲罰性賠償責任,而只能主張返還購房款及利息並賠償損失。
二、發生一房二賣如何處理
(一)兩份合同均未辦理登記。兩份合同均未辦理登記且標的房屋尚未交付的情況,屬於兩份合同均處於未實際履行的狀態,應當以簽訂在先的合同優先得到履行為優先履行判定標準。
(二)兩份合同中一份已進行了過户登記,另一份未作過户登記(不管房屋是交付了哪一方)。因房屋的過户登記是物權變更範疇,按物權對世原理、物權公示原理,和物權優先於債權原理,確認已辦理過户登記的一方享有房屋所有權。
(三)在第一個買房人已辦過户後又賣第二人的情況下,因這時出賣人已沒有所有權,所以他的第二次賣房是無效的。
三、一房二賣要承擔哪些不利的後果
(1)對於有效合同的當事人
任何一個買受人都有權要求房地產開發商履行合同,交付房屋。而從公平合理的角度出發,房地產開發商應對第一買受人履行交付義務,而對其他買受人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具體而言,根據《司法解釋》第八、九條規定,未取得房屋的買受人可以要求房地產開發商解除合同、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並要求房地產開發商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
(2)對於可撤銷合同的當事人
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具有撤銷權的買受人在知道或應當知道一房二賣情況之日起一年內可以請求法院或仲裁機構予以撤銷合同,並根據《司法解釋》第九條規定,要求房地產開發商承擔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及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
(3)對於無效合同的當事人
無效合同的善意買受人可以請求法院或仲裁機構宣告合同無效,並根據《司法解釋》第九條規定,要求房地產開發商承擔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及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
隨着社會經濟不斷髮展,房地產行業也是飛速發展,會有越來越多的公民會購買房產來實現資產增值等目的,因為房價過於高昂所以在購買房屋時一定要確定所購房屋的產權歸屬,同時也要通過正規合法的途徑去購買,在確定購房時也一定要與對方簽訂真實有效的購房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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