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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法律糾紛案例分析

法律2.66W
專利法律糾紛案例分析

國家鼓勵發明和創造,並且出台了相關法律法規保護髮明和創造的專利,未經過專利人的允許其他人不得使用專利,專利人同意的除外,而且取得專利也必須經過嚴格的程序,也不是每個專利都能受到法律保護。在我國,專利分為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三種類型。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知識產權局是國務院主管全國專利工作和統籌協調涉外知識產權事宜的直屬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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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土地承包法律糾紛案例


雲南宣威市某鄉某村a户,1982年土地承包到户時承包原該村十二生產隊耕地10.5畝,1982年到1985年由a户耕種,到1985年底a户辦理農轉非户口全家遷出到某廠礦,當時a沒有向村上報告承包地如何處理,致使1986年土地荒蕪一年,這一年也沒有上交有關費用,1987年由原來的社長安排本社5農户耕種,每户交承包費20元,共計100元。1987年8月,a回村找到當時的社長要求承包自己原先的耕地,雙方現場簽訂了合同,合同承包期為三年,即1987年10月到1990年10月,承包費為400元,承包費必須於1987年10月31日前交清,合同才能成立,在約定的時間內即10月31日前a來交承包費前,當時的社長又以招投標的方式與b户簽訂了合同(三年600元承包費),待a户來交承包費時社長不收(在約定的時間內),理由是b户願意多交到600元,a户要承包須在600元的基礎上加承包費,a户不願,致使同一地塊產生了兩份合同,併發生爭吵,社長也未收回與a户簽訂的合同,而土地由b户一直耕種,期間1990年與社長又簽了三年的合同到1993年,之後又與社上口頭約定續包。1999年農村土地二輪承包續簽換證時,業務工作人員沒有嚴格按政策規定辦,照抄1982年土地到户的底冊,將a户仍然登記為承包户主,簽訂了《農村集體專業項目承包合同書》,但a户沒有親自簽字,合同期為三年,而土地由b等4户耕種到2002年,在此期間a來到該村要合同書未拿到,村委會的理由是合同書應由種地人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