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糾紛案例分析
案情簡介
被上訴人北京一輕研究所於1986年在國家工業部立項開發“電腦自動繡花機”新產品,並簽訂了輕工業部技術項目專項合同;1988年3月,由國家輕工業部生產技術司主持這一技術項目的鑑定。1988年6月,北京一輕研究所就這一科技成果以“繡花機電腦控制設備”名稱申請了實用新型專利,1990年1月,中國專利局授予北京一輕研究所實用新型專利。同年3月,北京市人民政府就該技術成果授予北京一輕研究所北京市科技進步一等獎。同年12月,該成果被授予國家科技進步二等獎。這項科技成果的核心技術之一是北京一輕研究所研製開發的電腦繡花機的計算機軟件控制程序。1997年,北京一輕就這一自行研製開發的計算機軟件名稱為BECS-03B電腦繡花機的計算機軟件控制程序向國家版權局計算機登記管理辦公室申請登記,同年7月3日核准:“經審查,推定該軟件的著作權人自1993年起,在法定期限內享有該軟件的著作權。”北京一輕之一客户江蘇省海門市大島電腦刺繡機公司自1995年起向北京一輕訂購含該軟件的電腦繡花機控制箱90台;但1996年開始,沒在想北京一輕訂貨。但大島公司在1996年、1997年仍大量生產並向外宣傳,而大島公司使用的現生產設備所採用的含計算機軟件的電腦控制箱大多是“復旦科教儀器廠”的產品。據此,北京一輕委託北京華翔機電技術有限公司做了購買公證,並依據控制箱之芯片得出的控制軟件的機器碼程序和反彙編程序與其自身研發的軟件的機器碼程序和反彙編程序完全一致。
辦案思路及心得
計算機軟件著作權依法受到法律保護。上訴人未經軟件著作權人許可,擅自複製、發行被上訴人北京一輕研究所的電腦刺繡機控制程序,構成對被上訴人北京一輕軟件著作權的侵犯,應當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在現實案件審理過程中,或者説在確定是否侵犯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的係爭之中,常常需要介入鑑定機構的鑑定工作,以形成可信度較強的證據,證據,是指以法律規定的形式表現出來的,能夠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一切事實。鑑定結論作為言詞證據和間接證據的一種在確定罪與非罪、此罪和彼罪中起着不可忽視的作用。要強化證據在訴訟中的核心作用,就要求我們徹底改變單一獲取證據的方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中規定為了查明案情,要解決案件中某些專門性問題的時候,應當指派、聘請有專門知識的人進行鑑定。鑑定的任務就是運用現代科學的理論和方法對與案件有關專門性問題進行鑑別、判斷、作出合乎科學的結論,為查明案件提供證據。鑑定機構為達到鑑定目的,將北京一輕的源程序彙編成目標程序後跟原告電腦刺繡機芯片的目標程序、負擔儀器廠電腦刺繡機芯片的目標程序分別比較,確定北京一輕與復旦儀器廠電腦刺繡機軟件程序的相同程序,該鑑定方法得到法院許可和認定。在賠償費用這一塊上,由於北京一輕無法提供證據證明自身因此侵權行為造成的損失是多少,而兩被告也未提供具體憑證和賬冊,不能確切反映出兩被告的收益情況,因此,法院根據被告侵權的情節、時間、數量及經營數額等因素,並考慮原告因訴訟實際支出合理費用綜合酌情確定。對於原被告雙方而言,應當是合法合理的。
裁判結果
一審判決被告復旦儀器廠、大島公司在一審判決生效之日起停止對原告北京一輕享有著作權的係爭電腦刺繡機軟件控制程序部分著作權的侵害;兩被告在一審判決生效之日起15日內在《新民晚報》上公開向北京一輕登報賠禮道歉,內容須經一審法院審核;兩被告在一審判決之日起15日內賠償北京一輕經濟損失和合理調查費用人民幣30萬元;案件受理費人民幣17150元,由北京一輕負擔7004元,兩被告負擔10506元,鑑定費3萬元由兩被告承擔。二審駁回起訴,維持原判,案件受理費由上訴人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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