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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地糾紛案例分析

如果你家的土地因為某些原因被徵佔,而你有不滿意對方的賠償,此時此刻該怎麼辦那呢?該提出怎樣的要求才能達到雙贏的結果呢?這時我們應該引用法律武器來保護屬於自己的權利。本站將為您解析一個完整的徵地糾紛案例。

徵地糾紛案例分析

一、案情簡介

李一、李二、李三系親兄弟。2003年其母親去世,母親生前與李三共同生活,與李三屬於一個承包户。2009年因修路承包地被徵佔。李一、李二找李三要求分其母親承包地被徵佔的補償款。李三不同意。李一、李二將李三起訴至法院,要求李三返還李一、李二應繼承的佔地款每人3萬元。

李三找到本律師諮詢,本律師依據本案事實及相關法律規定為他進行了詳細的解答,告知他土地承包權不屬於遺產,不能依繼承法繼承,其母親去世後,其生前的承包地被徵佔所得的補償款,與其母親無關,李一和李三無權分得征途補償款,李三聽完解答後,委託本律師為其代理一審訴訟,本律師作為被告李三的委託代理人蔘與了本案訴訟活動。

二、審理

原告李一、李二訴稱,徵地補償款是其母親的遺產,原告李一、李二有權繼承母親遺產,要求繼承母親土地被徵佔所得的補償款。

被告李三辯稱:徵地補償款不屬於遺產,原告李一、李二無權分得。

圍繞本案爭議焦點,本律師發表了以下代理意見:

本案徵地補償款不屬於遺產,不能依繼承法繼承。

1、《繼承法》第三條規定: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補償費是其母親死後才產生,不是其母親生前遺留的財產,因此不屬於遺產。

2、農村土地所有權屬於集體所有,土地承包經營權不屬於遺產不能繼承。

《農村土地承包法》第5條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有權依法承包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發包的農村土地。可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取得與農民個人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緊密相關具有人身依附性,屬於無償取得,具有社會保障功能,因出生而獲得(但並不一定實際享有),因死亡而消滅。原、被告母親已於2003年去世,從此她失去了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資格,儘管當年參與分配土地,但她的承包經營權己隨着她的死亡而消滅,她不再是土地使用權的主體,死後對該土地己沒有任何權利義務

《土地管理法》第47條第二款規定:“徵用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26條規定:“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可見,徵地補償費是對依法取得農村集體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被徵地農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地上附着物產權人的補償。

安置補助費是用於安置因土地被徵佔需要安置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需要安置的只能是活人,而不是去世的人,原、被告母親不是安置對象,不應得到安置補助費。原、被告母親做為一個已死亡的人,早己不是民事法律關係主體,她既不是土地的承包者,又不是青苗的所有者,又不屬於被安置的人員。徵用土地而發生的補償費用不是補償給死者的,土地補償款當然她無權享有,從而也就不存在土地補償費這項遺產,也就無所謂繼承了。而被告做為現有的承包户家庭成員,理所當然的是該徵地補償款的真正所有人。

《農村土地承包法》第3條規定:“農村土地承包採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家庭承包方式”。第4條:農村土地承包後,土地的所有權性質不變。家庭承包是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農户進行的承包,以户為生產經營單位,通過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雖然家庭成員死亡,但作為承包方的“户”仍然存在,承包地由其他家庭成員繼續承包經營,土地承包經營權就不可能發生繼承的問題。只有在承包户成員全部死亡的情況下,土地承包經營權才消滅,由發包方收回承包地。

原、被告母親生前擁有的只是土地經營權,土地承包經營權並非其個人財產,老人去世後,土地經營權實際上已經不存在了,但家庭關係仍然存在,仍然是家庭承包而非“被繼承人”的個人財產。既然經營承包權並非個人財產,自然不能作為遺產繼承。徵地補償款系彌補被徵地的集體經濟組織的損失及發放給需要安置的農民個人的款項,其應由繼續承包該土地的家庭成員共有,不能作為已故承包人的遺產繼承。

承包經營權取得的無償性也決定了不適於繼承,如允許其繼承,將使繼承人無端受益,有違公平理念。承包經營權人身依附性決定了它必須因具有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而取得、因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消滅而消滅,不產生在不同主體之間的繼承問題;如果允許繼承,將導致經營權無限擴大。

二原告不屬於被告土地承包户的家庭成員,所以對被告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不享有任何權利,無權分得徵地補償款。

3、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也不是承包收益,發放對象是徵地補償方案確定時具有本集體成員資格的人,從而不包括此前已經去世的人。因此,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不是原、被告母親的遺產。

綜上所述,二原告要求分割被告徵地補償款也沒有事實與法律依據,請求法院依法駁回二原告的訴訟請求,依法維護被告的合法權益。

三、判決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原、被告母親生前承包的土地,在其母親去世後,由被告繼續承包,其承包的土地被徵佔,所得的徵地補償款應屬於家庭承包的承包方,即被告名下的農户。而二原告與被告系平等的承包農户,且耕地的承包期限為三十年,其母親的承包地一直在被告的名下並由被告耕種,土地被徵佔也在承包期限內。此期間土地收益應歸承包户其他成員所有,不屬於遺產範圍。而二原告要求繼承其母親土地被徵佔所得的補償款於法無據,本院不予支持。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之規定判決如下:駁回二原告的訴訟請求。

一審判決後二原告沒有上訴。

四、律師評析

根據《繼承法》、《農村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一審法院認定本案徵地補償款不屬於遺產,判決駁回二原告的訴訟請求是正確的。

一般的徵地糾紛案例都比較複雜,並且耗時久,因為其中包含的不僅僅是土地的使用權問題,還可能牽扯多方因素,所以我們建議如果您遇到了這種情況,建議您去尋求一些相關律師的幫助。我們希望屬於您的財產能夠得到合理的保護。

標籤:徵地 案例 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