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庭前調解有法律效力嗎
一、開庭前調解有法律效力嗎?
法院受理民事訴訟後,在開庭審理前進行調解的,如果調解達成協議的,並且雙方當事人在協議書上簽字的,協議書送達到當事人手中後生效,是具有法律效力的,當事人需要執行協議書的內容。
庭前調解的注意問題:
1、調解是要雙方當事人自願的基礎上進行的,如果有一方不同意的,是不能調解的。
2、調解達成協議的,法院一般要製作調解協議書,協議書要載明調解達成的內容。
3、法院的調解書自送達雙方當事人時生效,如果在送達前一方反悔的,法院就需要及時作出判決。
通過上文的分析,開庭前調解有沒有法律效力,要依據是否達成協議,協議書是否送達到雙方當事人而定,如果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送達前一方反悔的,協議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
二、庭前調解的流程是怎麼樣的?
1、從自願原則探索庭前調解程序
自願,即自己願意而沒有強迫地去做的。即所做出的選擇是否自由,是否符合自身的決策導向。故在調解中,當事人的意志是最關鍵的一個環節,所以在調解程序開始之時,人民法院首先闡述:“原告XX與被告XX某某糾紛一案,本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調解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的相關規定,經雙方當事人同意,公開(或不公開)進行調解。”這樣闡述説明一是本次調解是由人民法院根據法律規定的調解,也就是説人民法院同意這次調解。二是雙方當事人的同意這次調解。
2、從合法原則探索庭前調解程序
合法,即符合法律規定。合法不單單指實體合法,更重要的是調解程序本身的合法。關於實體方面的合法主要指雙方當事人達成的調解協議:不侵害國家、社會公共利益;不侵害案外人利益;不違背當事人真實意思;補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禁止性規定。關於程序合法主要是調解組織本身及程序要合法,各級人民法院可以進行調解,這就説明人民法院主持調解是合法的。其次,在調解中的程序必須符合民事訴訟法的各項規定,比如迴避制度、當事人權利告知等等。
在現實生活中民事糾紛是經常產生的一類糾紛,出現民事糾紛的時候,雙方當事人可以通過很多的方式解決糾紛,而提起民事訴訟是最具有法律效力的方式。提起民事需要滿足一定的條件, 符合條件的法院就會受理。在開庭前法院一般會先進行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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