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殘疾賠償金的標準是什麼?
一、內蒙古殘疾賠償金的標準是什麼?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十五條規定,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週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受害人因傷致殘但實際收入沒有減少,或者傷殘等級較輕但造成職業妨害嚴重影響其勞動就業的,可以對殘疾賠償金作相應調整。
二、賠償的期限
自定殘之日起按20年計算。但60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75週歲以上的,按5年計算。另外,如果受害人因傷致殘但實際收入沒有減少,或者傷殘等級較輕但造成職業妨害嚴重影響其勞動就業的,可以對殘疾賠償金作相應調整。
這種賠償叫做將來的多次性賠償,也叫將來的多次性給付,它賠償的不是現實的損失,是將來可能要支出的損失,所以,是將來的賠償,是將來的多次性賠償,它的賠償方法是兩種方法:一種是一次性賠償,一種是定期金賠償。這個裏面規定的是一次性賠償,一次性賠償的期限最高賠償20年,在這20年當中應該賠償多少,一次性就賠償完了。
一次性賠償好處是一次性賠償一下子就把這個法律關係給結束了,省得將來麻煩。但是一次性賠償有兩個問題,一個是,如果一次性賠償20年了,但20年以後他還活着呢,還有一個繼續賠償的問題。另一個是,已經確定賠償20年了,如果他活了兩年就去世了呢,就等於他的近親屬白賺了18年的賠償金。
定期金賠償的方法:就是確定每年賠償的數額,受害人活多少年,就賠償他多少年,這樣就比較公平合理。但是定期金賠償也有風險,現在有能力賠償,但是到20年之前,不知道還有沒有支付能力,這個風險要提供擔保來解決。這種將來的多次性賠償可以用一次性賠償的方法,也可以用定期金的賠償方法。現在通常使用的是一次性賠償的方法,定期金的賠償方法很少適用。
如果説在發生了交通事故後也是會給當事人的身體帶來一定的傷害,如果説已經造成了傷殘後也是需要進行傷殘等級鑑定的,因為人身損害造成的殘疾受害人的勞動能力部分喪失或者全部喪失,所以也會減少或者喪失自己的收入所以需要由事故的責任方也是需要賠償殘疾賠償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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