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損害賠償 > 人身侵權

哪些人可以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

1、哪些人可以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

哪些人可以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

根據《規則》,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現實危險的家庭成員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

家庭成員指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親屬,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公婆、岳父母、兒媳、女婿等。

《規則》還對家庭成員以外的共同生活的人和情形做了進一步細化。具有監護、撫養、扶養、寄養、同居等關係且共同生活的人,以及婚姻關係終止、解除或者監護關係終止後仍共同生活的人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可以參照本細則執行

2、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應當符合什麼條件?

《規則》依據《反家暴法》的規定做了進一步細化,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申請人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現實危險的情形;

(二)有明確的被申請人姓名、地址或單位;

(三)有具體的請求和事實、理由。

3、如何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

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應當以書面方式提出。書面申請確有困難或情況緊急的,可以口頭申請。口頭申請應當記錄在案,並交由申請人簽名、捺印。

本條規定在制定時,依據《反家暴法》第二十四條,考慮現實緊迫性,增加“情況緊急的”亦可以口頭申請的情形。

4、申請時要提交什麼證據?

《規則》對於證據及證明責任規定,申請人在提供證據時應包括兩個方面:

(一)證明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之間系家庭成員或者共同生活的證據;

(二)證明存在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現實危險的證據,包括申請人的陳述、公安機關出警記錄、告誡書、醫院診斷證明、身上的傷痕、傷情照片、傷情鑑定意見、被申請人悔過書或保證書、被申請人帶有威脅、恐嚇內容的信息、錄音、知情人的證人證言等,以及申請人曾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單位、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婦女聯合會等單位投訴、反映或者求助及各機構組織參與處理的相關證據。

對於該條規定,臧永介紹,第一項證據可以為結婚證、户口簿、社區證明等。

對於第二項證據,《規則》結合審判實踐增加“身上的傷痕”作為證據之一,“在情形較為緊急時,要求申請人提供法庭能夠即時查明的證據,其中就包括身上的傷痕等。人身安全保護令程序不同於訴訟程序,在證據採信上有所不同,人民法院根據申請人提供的相關證據能夠達到內心確信即可。”

5、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有效期是多久?

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有效期不超過6個月,自作出之日起生效。尤為需要注意人身安全保護令作出之日起生效,並不以是否送達為生效要件。

標籤:人身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