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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安全保護令案件由誰來管轄?

一、人身安全保護令案件由誰來管轄?

人身安全保護令案件由誰來管轄?

人身安全保護令案件由法院管轄和執行,人身安全保護令是一種民事強制措施,是人民法院為了保護家庭暴力受害者,及其子女和特定親屬的人身安全,而作出的民事裁定。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主題僅限定於家庭成員之間,這裏的家庭成員是指法律規定的近親屬---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

法院作出人身保護令裁定後,將會把裁定送達申請人、被申請人、當地公安機關以及村委會、居委會等有關組織。人身保護令由人民法院負責執行,公安機關及村委會、居委會等應當協助執行。收到送達後的有關機關和組織將在規定期限內,指派人員與申請人和被申請人進行談話。如果被申請人無視“人身安全保護令”,照樣進行騷擾、跟蹤、實施暴力行為,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可以採取訓誡、根據情況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15日以下拘留等處罰措施。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

第二十三條 當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的現實危險,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當事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強制、威嚇等原因無法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其近親屬、公安機關、婦女聯合會、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救助管理機構可以代為申請。

第二十四條 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應當以書面方式提出;書面申請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申請,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

第二十五條 人身安全保護令案件由申請人或者被申請人居住地、家庭暴力發生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六條 人身安全保護令由人民法院以裁定形式作出。

第二十七條 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明確的被申請人;

(二)有具體的請求;

(三)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現實危險的情形。

第二十八條 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後,應當在七十二小時內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或者駁回申請;情況緊急的,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作出。

第二十九條 人身安全保護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

(一)禁止被申請人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被申請人騷擾、跟蹤、接觸申請人及其相關近親屬;

(三)責令被申請人遷出申請人住所;

(四)保護申請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第三十條 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有效期不超過六個月,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人身安全保護令失效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申請人的申請撤銷、變更或者延長。

一般情況下,對於當事人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都是在遇到家暴的情況下,為了避免造成更大的傷害而申請的,可以提交有關證據到法院進行辦理,法院在對相關人身傷害事實進行審查後,符合條件的可以辦理人身安全保護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