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種情形下可以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
一、哪種情形下可以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
遭受家庭暴力或面臨家庭暴力的現實危險;家庭暴力行為包括:毆打、捆綁、殘害、強制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謾罵、恐嚇等身體、精神上的侵害。
二、向誰申請?
人身安全保護措施的申請由受害人經常居住地、加害人經常居住地或家庭暴力行為發生地的人民法院受理。兩個以上同級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管轄。
三、如何提出申請?
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應當以書面方式提出;書面申請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申請,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申請書的內容要包括明確的被申請人,具體的請求以及闡述當事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的現實危險。
四、申請需要滿足什麼條件?
(1)有明確的被申請人;(2)有具體的請求;(3)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現實危險的情形。
受害人因客觀原因無法自行申請的,由受害人近親屬或其他相關組織代為申請。相關組織和國家機關包括受害人所在單位、居(村)委會、庇護所、婦聯組織、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等。
五、申請需要收集什麼證據?
申請人身安全保護措施的證據,可以是傷照、報警證明、證人證言、社會機構的相關記錄或證明、加害人保證書、加害人帶有威脅內容的手機短信等。
申請人身安全保護措施,無需交納任何費用。
六、有哪些保護措施?
《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九條規定:人身安全保護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
(1)禁止被申請人實施家庭暴力;
(2)禁止被申請人騷擾、跟蹤、接觸申請人及其相關近親屬;
(3)責令被申請人遷出申請人住所;
(4)保護申請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七、有效期多長時間?如何執行?
《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條規定: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有效期不超過六個月,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人身安全保護令失效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申請人的申請撤銷、變更或者延長。
八、保護令如何執行呢?
《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二條規定:人民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後,應當送達申請人、被申請人、公安機關以及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等有關組織。人身安全保護令由人民法院執行,公安機關以及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等應當協助執行。執行機關是公安機關,如果被申請人違反,公安機關可根據傷情情況給予治安處罰或刑事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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