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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條件是什麼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當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的現實危險,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當事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強制、威嚇等原因無法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其近親屬、公安機關、婦女聯合會、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救助管理機構可以代為申請。

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條件是什麼

人身安全保護令的審查與裁定

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後,應當對申請人的請求進行實質性審查,核心是有無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現實危險的情形。主要審查幾個方面:

首先是申請主體的審查。《反家庭暴力法》中所指家庭成員是指姻親、血親及收養形成的法律關係。家庭成員以外共同生活的人員,參照執行。這類人員概括起來主要有:一是監護關係。如:父母因外出務工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對未成年人監護職責,委託有監護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為監護的;被監護人是由福利機構進行監護的;老年人在近親屬或者其他與關係密切人監護的。二是扶養關係。如:依據遺贈扶養協議或者其他扶助協議產生的扶養關係。三是寄養關係。寄養安置孤兒、棄嬰、流浪乞討未成年人的,寄養家庭是未成年人生活成長的重要場所,應予以保護。四是同居關係。同居關係在實踐中較為普遍,有的屬婚前同居,有的出於多種因素不願意辦理結婚登記,許多甚至已經構成事實上的家庭關係。上述幾類人員均可成為申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