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約之訴可以要求殘疾賠償金嗎?
一、違約之訴可以要求殘疾賠償金嗎?
1、違約之訴不可以要求殘疾賠償金,根據《民法典》(2021.01.01生效)
第一百八十六條 【責任競合】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損害對方人身權益、財產權益的,受損害方有權選擇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侵權責任。
2、因違約行為造成的人身損害賠償、財產損害賠償,最顯著的特點就是因“違反約定”而賠償,因此法律規定違約賠償可以以定金、違約金、賠償金的形式出現。在人身損害賠償的諸多項目中,精神損害賠償是被排除在外的。因為精神損害賠償,其實質是象徵性的補償、撫慰性質,既談不上實際損失之説,更談不上事先約定,它完全是從侵權行為的賠償範圍演化而來。
二、違約金、殘疾賠償金的區別
(1)違約金具有補償性質,但對於遲延履行約定的違約金,是具有懲罰性質的;損害賠償金則僅具有補償性質。
(2)違約金是雙方事先約定的,是合同的組成部分,是雙方意思表示真實、協商一致的結果,其金額能夠確定;損害賠償金則不具有事先約定性,它是根據守約方的具體損失來計算,其金額不能確定。
(3)違約金的運用並不以實際損害發生為前提,不管是否發生了損害,當事人都應支付違約金,但最終違約金金額大小的確定與實際損失額密切相關,司法實踐中違約金金額的調整是以實際損失額作為標準作為參照;損害賠償金則是完全以實際損失為賠償依據,如果當事人舉不出損失的證據,那就很難得到足額的賠償。
(4)違約金主要適用於《民法典》(2021.01.01生效),而賠償金不僅僅適用於《民法典》(2021.01.01生效),也適用於《刑法》、民法、《勞動法》等,賠償金的適用範圍比違約金廣。一般來説,合同中約定的違約金應視為對損害賠償金額的預先確定,因而違約金與約定損害賠償是不可以並存的。違約賠償金適用的前提是當事人之間存在有效的合同關係,並且違約方違反了合同中約定的義務。如果當事人一方違反的不是合同約定的義務,或者合同沒有成立、合同無效、合同被撤銷等,其所要承擔的不是違約責任,而是應當承擔締約過失等其它責任。
民事主體在簽署合同的時候,有可能會約定出現違約情形時違約的一方需要支付違約金,對於此種有約定的情形,在違約情形確實出現之後,若是兑付給不履行支付違約金的義務,另一方當事人是可以起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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