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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違約可以要求賠償雙倍定金嗎

合同約定有定金條款,適用雙倍賠償定金的。

合同違約可以要求賠償雙倍定金嗎

我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一百一十六條“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定金條款”。根據該條規定,違約金條款和定金條款是不能同時適用的,當事人不得在訴訟中即主張支付違約金又要求沒收定金或雙倍返還定金。但是當收受定金的一方違約時,非違約方選擇違約金責任後,並不影響其要求對方返還定金的權利。因為違約金是違約方不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時應承擔的責任,而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在債務人履行債務後,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

在收受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定金已失去了擔保給付定金一方及時履行合同義務的功能,這部分金錢本來就屬於給付定金的一方所有,因而理應返還。所以可以要求退回定金,同時支付違約金。但是要求對方雙倍返還定金,這需要看具體的情況。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定金合同自實際交付定金時成立。

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是,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超過部分不產生定金的效力。實際交付的定金數額多於或者少於約定數額的,視為變更約定的定金數額。

第五百八十七條 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無權請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第五百八十八條 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

定金不足以彌補一方違約造成的損失的,對方可以請求賠償超過定金數額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