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名譽權糾紛的賠償多少
一、起訴名譽權糾紛的賠償多少
因侵權致人精神損害,造成嚴重後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等民事責任外,可以根據受害人一方的請求判令其賠償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
最高人民法院將統一精神損害賠償標準:侵害他人生命權的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賠償數額,可依照該地區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標準賠償20年。受害人不滿16歲的,每小一歲減一年,最低不少於5年;60歲以上的,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最低不少於5年。侵害他人健康權的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賠償數額,參照侵害生命權的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賠償標準予以酌減,但不以受害人年齡作為參酌因素。侵害他人身體權的,參照侵害精神性人格權的賠償標準酌定賠償數額。
同時,侵害他人精神性人格權的,將根據以下標準酌定賠償數額:嚴重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賠償數額分為5萬元、4萬元、3萬元、2萬元和1萬元五個等級;一般性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賠償數額分為8000 元、6000元、4000元和2000元四個等級。名譽權、榮譽權等受到侵害的,參照前款規定或適當從輕。
侵害名譽權的損害賠償,除應考慮受害人是否有精神損害賠償的請求外,還應當有適當的標準。
1、從侵害情節來考慮,侵害情節較重,造成較嚴重的後果的,可以予以賠償。
2、從受害人的諒解程度考慮。如果責令加害人承擔非財產責任後,受害人能夠諒解,就説明受害人的精神創傷已經平復,可以不予以賠償。
3、從加害人認錯態度考慮。如果受害人諒解而加害人仍不認識錯誤,則不能因為受害人精神創傷的平復而對違法行為不予以制裁,仍應責令加害人承擔賠償責任。
人民法院再審理案件時,應積極的按照我國的法律規定和當事人的違法犯罪情況,判處這類違法人員。還因根據這類案件的受害人的諒解程度、認錯程度等方面進行考慮,保護這類案件受害者的合法權益進行辦理這類案件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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