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殘疾賠償金的賠償標準是什麼?
一、 太原市殘疾賠償金的賠償標準是什麼?
殘疾賠償金,對受害人因人身遭受損害致殘而喪失全部或者部分勞動能力的財產賠償。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週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受害人因傷殘但實際收入沒有減少,或者傷殘等級較輕但造成職業妨害嚴重影響其勞動就業的,可以對殘疾賠償金作相應的調整。 殘疾賠償金的賠償分為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農村居民人均收入標準。二者差別較大,由於很多人法律意識的淡薄,造成很多人的合法權益不能維護。法院實際審判時,對於户籍方面,審查比較嚴格,需要相關的證據進行印證,才能被認可按照城市户籍進行賠償。
二、司法解釋
1、我國在1986年制定《民法通則》的時候,基於當時的認識,在第120條規定了對侵害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的情況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而對於侵害身體權、健康權和生命權甚至致人傷殘和死亡都沒有規定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只在第119條規定了殘疾者生活補助費,作為對受害人因致殘喪失勞動能力而造成收入損失以致生活來源缺失的賠償。
2、《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觸電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等法律文件根據《民法通則》的精神,均規定了殘疾者生活補助費。
3、《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則創造性地既規定了殘疾者生活補助費,又規定了殘疾賠償金,顯然,這兩部法律中的殘疾賠償金是屬於精神損害撫慰金。
4、《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50條既規定了對“殘廢者生活補助費”的賠償,同時又規定對“精神損害撫慰金”進行賠償。
5、為彌補《民法通則》的缺陷,2001年7月公佈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就人身損害的精神損害撫慰金問題,對《民法通則》進行了擴充解釋,規定因傷致殘可請求精神撫慰金的賠償,並規定此項目的賠償金的名稱為殘疾賠償金。
以上就是有關經濟補償金的具體支付標準和賠償情況,在司法實踐中,應當嚴格按照上述法律規定的標準來進行處理,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認定存在異議的,那麼是需要追究相關法律責任的,具體情況下應當由司法由機關來進行認定,避免法律適用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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