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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傷害罪證據只有己方指認是否合法?

一、故意傷害罪證據只有己方指認是否合法?

故意傷害罪證據只有己方指認是否合法?

故意傷害罪證據只有己方指認是合法的,但是不一定會得到法院的支持。《刑法》第234條: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證據要求就是針對司法人員收集特定犯罪證據的活動所提出的具體要求,其目的是為了保證收集證據活動的及時、準確、全面與合法,避免因遺漏證據或貽誤時機而導致案件難定的被動局面。

故意傷害罪的證據要求,主要包含兩方面內容,一是根據故意傷害罪的特點,偵查機關和檢察機關在證明活動中需要收集的證據種類;二是司法人員如何依照刑法和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從事故意傷害罪的證據收集工作。

二、故意傷害罪的處罰標準是怎樣的?

刑法對故意傷害罪規定了三個處罰檔次:

1、對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對故意傷害他人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這裏所説的“重傷”,依照刑法第九十六條的規定,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使人肢體殘廢或者毀人容貌的;

(2)使人喪失聽覺、視覺或者其他器官機能的;

(3)其他對於人身健康有重大傷害的。其中“其他對於人身健康有重大傷害的”,主要是指上述幾種重傷之外的在受傷當時危及生命或者在損傷過程中能夠引起威脅生命的併發症,以及其他嚴重影響人體健康的損傷,主要包括-腦損傷、頸部損傷、胸部損傷、腹部損傷、骨盆部損傷、脊柱和脊髓損傷以及燒傷、燙傷、凍傷、電擊損傷、物理、化學或者生物等致傷因素引起的損傷等。

3、對故意傷害他人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這裏所説的“致人死亡”,是指行為人出於損害他人健康的故意而傷害他人,但由於被害人受到傷害後得不到及時或者有效的救治或者由於其他原因,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結果。“特別殘忍手段”,是指故意造成他人嚴重殘疾而採用毀容、挖人眼睛、砍掉人雙腳等特別殘忍的手段傷害他人的行為。

故意傷害罪,在進行審理的過程當中,是需要當事人提交一些證據的,但是證據必須要形成完整的證據鏈,證明確實存在着故意傷害的事實,並且是犯罪嫌疑人所為。證據不充足,不能夠進行定罪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