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傷害罪致人輕傷的認定依據是什麼
一、故意傷害罪致人輕傷的認定依據是什麼?
刑法上輕傷害的鑑定標準是《人體輕傷鑑定標準(試行)》。該標準第三條規定:“鑑定損傷程度, 應該以外界因素對人體直接造成的原發性損害及後果為依據,包括損傷當時的傷情、損傷後引起的併發症和後遺症等,全面分析,綜合評定。”
所謂輕傷,是指物理、化學及生物等各種外界因素作用於人體, 造成組織、器官結構的一定程度的損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礙,尚未構成重傷又不屬輕微傷害的損傷。
多種損傷均未達到輕傷鑑定標準的,不能簡單相加作為輕傷。若有三種(類)損傷均接近本標準的,可視具體情況,綜合評定。
二、故意傷害他人致輕傷害有什麼處罰?
故意傷害致1人輕傷的,可以在6個月至1年6個月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傷亡後果、傷殘等級、手段的殘忍程度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1、傷亡後果:每增加1人輕微傷,可增加1個月至2個月刑期;每增加1人輕傷,可增加3個月至6個月刑期;每增加1人重傷,可增加1年至2年刑期。
2、傷害的程度:參照標準1996年《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鑑定標準》,一般殘疾(十至七級),嚴重殘疾(六至三級),特別嚴重殘疾(二至一級)。每增加一級一般殘疾可以增加1個月至3個月刑期,每增加一級嚴重殘疾可以增加6個月至1年刑期,每增加一級特別嚴重殘疾可以增加2年至3年刑期。並採用累進的方法計算。
3、手段的殘忍程度:一般手段,就是可能致人輕傷的最簡單的方式,通常就是手打、口咬、腳踢等傷人手段,而未使用器械等特別手段,特別殘忍手段,一般指採取朝人面部潑硫酸、用刀劃傷面部等方式毀人容貌,挖人眼睛,砍掉雙腳或與上述行為相當的特別殘忍手段。
有下列情節之一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
1、因婚姻家庭、鄰里糾紛等民間矛盾激化引起的;(對於因戀愛、婚姻、家庭、鄰里糾紛等民間矛盾激化引發的犯罪,因勞動糾紛、管理失當等原因引發、犯罪動機不屬於惡劣的犯罪,因被害方過錯或者基於義憤引發的或者具有防衞因素的突發性犯罪,應酌情從寬處罰。)
2、因被害人對引發犯罪有過錯或對矛盾激化引發犯罪負有責任的;
3、犯罪後積極搶救被害人的。
因為只有在達到輕傷的情況下,主要責任人才有可能已經構成了故意傷害罪,而輕傷認定的依據其實主要就是傷情鑑定機構出具的鑑定結論。傷情鑑定機構在開展鑑定工作的時候自然有着相關的參考依據,具體的鑑定標準在這裏就不給大家提供了,因為這些鑑定標準涉及的醫學術語我們根本就瞭解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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