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墜物砸車的法律責任由誰承擔
第八十五條 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脱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後,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第八十六條 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承擔連帶責任。建設單位、施工單位賠償後,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因其他責任人的原因,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其他責任人承擔侵權責任。
第八十七條 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
第八十八條 堆放物倒塌造成他人損害,堆放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八十九條 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傾倒、遺撒妨礙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九十條 因林木折斷造成他人損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九十一條 在公共場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繕安裝地下設施等,沒有設置明顯標誌和採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施工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窨井等地下設施造成他人損害,管理人不能證明盡到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二、高空墜物的免責理由有哪些?
《侵權責任法》規定在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時,除能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因此,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可以通過以下幾點來確定是否免除當事人的責任。
1、“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確定了具體的侵權責任人。相較於被害人來説,可能加害人與實際加害人同住一棟建築物內,對於建築物的情況較為了解,具有地理優勢和人脈優勢,可以通過多種途徑找出實際加害人來免除自己的責任。
2、“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舉證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可能加害人可以提出證據證明自己於侵權行為發生時根本不可能在建築物內或傷人物品不可能歸屬自己從而在時間上或客觀方面免責。
3、不可抗力。《侵權責任法》第29條規定: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損害的,不承擔責任。因此,在發生地震、颱風等自然災害時,由於不可抗拒的力量造成物品墜落,即便查明瞭墜落物的所有人也不用擔責,那麼在無法查明具體侵權人時更應當免除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的責任。
侵權責任法的這種規定沒能實際解決高空墜物在我國法律制度當中的尷尬地位,就好像是我們的機動車被別人砸壞了的情況下,如果説正好小區的監控也沒有辦法找到該墜落物的實際所有人,那車主要面臨的境地就是起訴該棟建築物的高層所有住户,這樣承擔的民事訴訟費用和搭進去的時間,跟修車的花費根本就不成正比。
-
高空墜物砸車法律是什麼樣的
高空墜物砸車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高空故意拋擲物品砸壞車輛的,由直接責任人承擔賠償責任,找不到責任人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
-
發生高空墜物怎樣才是刑事責任?
一、發生高空墜物怎樣才是刑事責任?1、高空拋物砸死人是一種過失致人死亡的行為,涉嫌過失致人死亡罪,要被判刑;2、《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條【過失致人死亡罪】過失致人死亡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但...
-
車輛被高空墜物砸到找誰賠償
律師解析:車輛被高空墜物砸到,被侵權人可以要求侵權行為發生時建築物的實際使用人,包括建築物所有人、承租人、使用人及其他使用建築物的人;實施高空拋物的行為人等賠償損失。高空墜物一般是指從高處丟棄或者拋擲雜物的行為。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條...
-
高空墜物險理賠需要注意什麼?
一、高空墜物險理賠需要注意什麼?高空墜物險理賠需要看自己有沒有投保車損險,然後需要拍照留證,之後理賠專員現場查勘。具體情形如下:1、看自己有沒有投保車損險發生高空墜物砸壞車屬於車損險的賠償範圍,車主在向保險公司理賠之前要先確認一下自己的車輛投保了車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