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底商高空墜物的法律責任應該由誰承擔?

一、底商高空墜物法律責任應該由誰承擔?

底商高空墜物的法律責任應該由誰承擔?

按實際情況,單純高空墜物,沒有造成任何後果的,不存在責任問題。但高空墜物造成侵權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後,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另外,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

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二條【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塌陷致害責任】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承擔連帶責任,但是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能夠證明不存在質量缺陷的除外。建設單位、施工單位賠償後,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因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的原因,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

二、建築物侵權責任構成要件

建築物致人損害的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包括:

(一)須有建築物或建築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致人損害的行為。所謂建築物包括與土地相連的各類人造設施,如房屋、橋樑、碼頭、隧道、廣告牌、電線杆等。擱置物、懸掛物是與建築物相連的位於高處的附屬物,如陽台上的花盆、懸掛於窗外的空調等。因這些物件的倒塌、脱落或墜落,造成他人損害的,適用建築物致人損害的侵權行為。

(二)存在損害事實。建築物及其附屬物給他人造成了人身或財產損失。

(三)建築物致害行為與損害事實間有因果關係。

(四)建築物致人損害的侵權行為適用過錯推定責任原則,即一旦發生建築物致人損害的後果,除非所有人或管理人自己舉證證明自己是無過錯的,否則應承擔民事責任。

依據《民法典》的規定,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損害的,一般由建設單位和施工承擔侵權責任,能證明不存在質量原因除外。如果是管理人、使用人原因造成的,由管理人、使用人承擔責任。

三、高空墜物意外應該如何有效避免?

(一)、警惕高架的廣告牌。由於大風或自然鬆動,容易導致廣告牌瞬間倒塌墜落。

(二)、注意居民樓房墜物。陽台上的花盆等擺放物會由於主人澆花操作不當或大風而引起墜落。

(三)、要小心高樓的牆面裝飾物和窗户玻璃碎片。颳風時,高層樓房牆面的裝飾物或鬆動的表層可能發生脱落,窗户上的玻璃、碎片也可能墜落。

(四)、注意建築施工工地的墜落物。安全防護網若不齊全,磚石物料就可能會從上面掉下來。

(五)、關注警示牌通告。一般經常墜物的路段常貼有警示牌等標誌,注意查看繞行。

(六)、儘量走內街。如果行走在高層建築路段,儘量走有防護內街等,可增一分安全保障。

(七)、颳風下雨天更要注意。如沿海地區城市,多風暴雨天氣,是墜物的高峯期,更要小心觀察。

(八)、購買人身意外保險。如果經濟條件允許,建議購買意外保險。

綜上所述,底商高空墜物沒有造成任何後果的不需要承擔法律責任,但是如果造成侵權行為,由墜物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擔相應法律責任和賠償責任,但是如果墜物所有人或管理人不明晰,則由建築物全部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共同承擔連帶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