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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墜物砸到腦袋的及時處理辦法有哪些?

高空墜物事件在現實生活中,幾乎每天都在上演,雖然為了使得民事主體的權益得到保障,我國立法機關制定了不少懲罰性質的法律規範,規定這些責任主體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但是如果發生高空墜物砸到腦袋等事件時,不及時處理,將會導致民事主體的生命權無法得到保障。

高空墜物砸到腦袋的及時處理辦法有哪些?

一、高空墜物砸到腦袋的及時處理辦法有哪些?

如果被鋒利的器物切傷或者戳傷,插入頭皮,但是未造成顱腦損傷時,用消毒紗布或乾淨的布塊覆蓋傷口,並用手掌直接於患部壓迫止血。由於頭皮血管豐富,受傷時出血會來勢兇猛,不容易找到出血點,用手指壓迫出血點一側皮膚或壓住傷口周圍皮膚,均可止血。如果傷口處泥沙、髒東西較多,速到醫院處理。

如果患者頭部有腫包,要迅速以冰袋冷敷,防止腫塊擴大,利於吸收。

如果患者產生意識障礙,噁心、嘔吐,要考慮是不是腦震盪,一般輕度腦震盪,三天到一週時間這些症狀就會消失,嚴重的腦震盪需要進一步就醫。

如果患者眼瞼出血,或出現鼻出血、外耳道出血,則應考慮是不是顱骨骨折,切忌用填塞東西的方法來止血,只需擦去血液,保持口腔衞生,及時撥打120急救電話,送傷者到醫院進一步診治處理。

另外還有三件事需要注意:

1、讓患者處於一個容易呼吸的體位,先仰卧,下頜上揚,讓氣管擴張、氣道通暢;若患者有嘔吐現象則使頭部偏向側邊,除去嘔吐物,並隨時清理口中嘔吐物,以免阻塞喉嚨。

2、避免過度移動身體,特別是不要隨便移動頭部和頸部,必須移動時,一定要幾個人同時抬起患者,輕抬輕放。

3、使患者身體保持温暖。人體出血較多時,身體會特別冷;所以要加蓋毛毯、被子等物品,使身體保持温暖。

二、高空墜物的法律責任

《侵權責任法》第87條規定: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該規定對擔責者進行了限定,令可能的建築物使用人承擔補償責任,既不會造成有損害結果而受害人得不到救濟的情況,也不會導致因義務人過多導致個人補償數額過小而起不到警醒作用,能在一定程度上督促建築物使用人盡善良注意義務,預防該類事件的發生,而且也不會將補償義務人的範圍無限擴大化,所以這一立法規定較為合理,體現了公平原則。

在確定了承擔補償責任的責任主體後,各“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之間應承擔按份責任而非連帶責任。理由:按份責任可以減輕壓力,使得受害人更容易得到補償。同時,通過“可能的建築物使用人”主動提供證據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可以縮小加害人範圍,經濟上的驅動更能刺激他們作證的義務。另外,按份責任的承擔也可以起到預防類似案件發生的作用。而連帶責任,一是過分加大了使用人的責任,達不到息訴的目的且不利於社會安定;二是有違公平原則,若要“可能的建築物使用人”承擔連帶責任,則會讓真正的加害人逍遙法外,使得正義無法實現;三是連帶責任將導致內部之間求償權的無法實現。

根據《侵權責任法》規定,在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時,除能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因此,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可以通過以下幾點來確定是否免除當事人的責任。第一,“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確定了具體的侵權責任人。相較於被害人來説,可能加害人與實際加害人同住一棟建築物內,對於建築物的情況較為了解,具有地理優勢和人脈優勢,可以通過多種途徑找出實際加害人來免除自己的責任。第二,“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舉證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可能加害人可以提出證據證明自己於侵權行為發生時根本不可能在建築物內或傷人物品不可能歸屬自己從而在時間上或客觀方面免責。第三,不可抗力。《侵權責任法》第29條規定: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損害的,不承擔責任。因此,在發生地震、颱風等自然災害時,由於不可抗拒的力量造成物品墜落,即便查明瞭墜落物的所有人也不用擔責。

可以使得自己的生命權得到保護,同時也可以在他人需要幫助之時提供幫助。根據生理知識,我們可以知道,腦部的頭髮血管比較豐富,若在受傷後,不及時處理,有可能會由於流血過多而死亡。